關于印發馬鞍山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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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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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2010]4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1月1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馬鞍山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設工程,下同)、政府采購、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等項目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招標采購項目,均須進入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招標采購評審和交易,特殊情況不能進場的,需報經市招標采購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負責對前條規定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港口、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繼續對招標采購工作依法履行相關行業管理、指導職責,并依法查處招標采購違法違規行為。
各區人民政府、馬鞍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做好招標采購相關工作。
第四條 招標采購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堅持“管辦分離、市場公開、規范運作、統一監管”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應當招標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采購。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招標采購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市招標采購工作的領導機構,研究制定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有關制度,協調處理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制定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具體制度,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
(三)對招標采購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實性、完整性實行備案審查,對招標采購交易結果履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投標企業、評標專家、代理機構、供應商備選庫等相關管理辦法,建立招標采購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五)受理有關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查處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六)對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投標保證金、廉政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存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七)對當涂縣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八)承辦市政府和市招標采購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交易中心在市招標采購監管局領導下,為全市招標采購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統一、規范的交易平臺和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發布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信息;
(二)提供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場所;
(三)為招標采購當事人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四)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進場交易資格進行核驗;
(五)為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托管投標保證金、廉政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六)為進場交易的項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樣式的中標(成交)通知書,通知書由項目業主或代理機構發出,依法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審查;
(七)收集、管理招標采購工作檔案資料;
(八)承辦市招標采購監管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需實施招標采購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收到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后,及時將有關批復文件抄送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和市監察局備案。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政府性資金投資、國有土地出讓等年度招標采購交易計劃及時抄送市招標采購監管局。
第九條 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對招標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申報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據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審查后的招標采購文件,適時發布招標采購信息,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合理安排實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具體場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據項目性質,按照市招標采購監管局確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標采購人從電腦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標采購人、招標采購業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在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及相關監督機構現場監督下進行招標采購評審和交易,對評審和交易結果進行公示;
(五)對評審、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招標采購人簽發確認書,市交易中心提供鑒證,各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有關證照、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招標采購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可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監督、受理投訴等方式對招標采購活動過程進行監督,必要時可向有關當事人調查了解,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采購活動中發生的違規違法問題,可以向市招標采購監管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發現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至市招標采購監管局。
第十五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建立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誠信檔案,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違反誠信的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招標采購執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受理投訴舉報;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涉及招標采購活動的舉報投訴情況進行督查;查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及司法機關等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合查處招標采購違法違紀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責任追究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標采購監管局責令糾正,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移送市監察局或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泄露標底等保密資料,或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和排斥投標人的;
(二)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或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部分、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三)掛靠有資質、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九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招標采購活動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各種招標采購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對市招標采購監管局提出的有關招標采購違規違法問題,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招標采購監管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市監察局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直接組織的招標采購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藥品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等項目的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當涂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