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投資建設和維護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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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投資建設和維護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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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2010]9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投資建設和維護規定》已經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馬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投資建設和維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減少因道路設計、建設環節中形成的交通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交通管理設施要與道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實施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評審階段,建設單位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道路的交通安全評估,制定配套交通管理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設置內容,所涉及的資金列入建設道路的投資估算。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在初步設計階段要同步進行交通設計,其內容包括:交通組織設計方案和配套交通管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方案。
從事交通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相關專業規劃設計資質。
第六條 在對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初步設計進行審查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其中的交通設計進行評審。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各類配套交通管理設施應與道路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配套交通管理設施包括:標志、標線、信號燈設施、隔離護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檢測及交通技術監控設施等。
第八條 交通管理設施的設置內容和標準必須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06)、《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JTG D82—2009)、《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496-2009)、《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497-2009)等國家、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建設單位,應按照交通設計,落實交通管理設施設置方案,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交通管理設施的施工建設。
對于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交通設計或交通管理設施設置的,必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交通設計費用和交通管理設施建設經費列入道路總投資。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道路與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設置的交通管理設施,列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總投資。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管理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對未通過交通管理設施竣工驗收的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之作為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報送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維護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負擔。
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費中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維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公路的交通管理設施維護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