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金融辦等部門《濰坊市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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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金融辦等部門《濰坊市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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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政辦字〔2010〕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市金融辦、市商務局、濰坊銀監分局《濰坊市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并及時將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情況每月報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和濰坊銀監分局,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濰坊市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實施細則
市金融辦 市商務局 濰坊銀監分局
第一條 為規范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省金融辦、省商務廳、山東銀監局《山東省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濰坊市轄區內經批準營業的交易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單獨立戶管理,由商業銀行作為交易市場、客戶之外的第三方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托管。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 遵循“市場管交易,銀行管資金”的原則,交易市場負責客戶的交易及相關管理,存管銀行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轉賬、現金存取以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條 交易市場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要與其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第五條 交易市場存管的客戶保證金要全額存放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嚴禁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之外存放客戶保證金。
第六條 客戶要向交易市場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保證金的私有賬戶。
交易市場和客戶要通過備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登記的私有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七條 交易市場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自有資金分開辦理,其財務賬戶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交易市場和客戶不得動用交易結算資金:
(一)客戶進行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
(二)客戶支付與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存管銀行要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做好交易資金的劃轉和清算,從嚴加強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監管,對資金的支取要建立逐級審批制度,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防止資金被挪用。
存管銀行要限定交易結算資金賬戶不得使用支票等支付憑證和開通電子銀行支付。
第十條 交易市場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應當簽定有關客戶資金第三方托管的協議及代理結算業務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一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市金融辦、市商務局負責監督管理交易市場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情況,市金融辦、濰坊銀監分局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托管業務情況。
第十二條 交易市場應當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辦和市商務局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上月末賬面余額。存管銀行應當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辦、濰坊銀監分局報告所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上月末余額。
第十三條 交易市場要按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操作辦法、規程,存管銀行要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分別向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和濰坊銀監分局報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和濰坊銀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