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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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級鐵路運輸法院:
近年來,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時,對如何具體應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在理解上不夠明確,遇到一些困難。現將我院審判委員會第227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印發給你們,供參照辦理。
附: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壞軍人婚姻案
自訴人曹桂書,男39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青海省格爾木89207部隊軍醫。
被告人徐旭清,男28歲,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廠工作,后調到市人防辦公室石峰山服務部任采購員。
自訴人曹桂書與孫蔚蕓(女,36歲,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廠出納員),1974年2月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27日結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孫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瑣事,夫妻發生過爭吵。
被告人徐旭清與孫蔚蕓原在塑料八廠同一班組工作。1980年4月,徐、孫先后調到本廠供銷股工作。孫因不熟悉業務,常向徐咨詢,兩人關系日漸密切,并一起看電影、逛馬路。1981年初,孫蔚蕓從原住地搬到建寧新村16棟104號居住后,兩人來往更為頻繁。2月的一天,孫打電話讓徐幫助買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動與徐發生兩性關系。此后,徐經常到孫的宿舍,給孫買煤、買米、買菜、做飯等,幫助孫料理家務事。兩人多次發生兩性關系,致孫懷孕墮胎。7月,孫騎自行車不慎摔傷,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鄰居都以為他倆是夫妻,有的人問孫:“他是小曹嗎ⅶ”孫默認;有的人問徐:“你姓曹嗎ⅶ”徐答:“是”。同年9月,徐與孫一起到武漢市,以旅行結婚的名義,在江漢區團結旅社同居兩夜。10月初,曹、孫在上海市孫的母親家探親期間,孫多次吵鬧,要與曹離婚,拒絕與曹同居,并獨自返回株洲市。11月22日,曹帶著5歲男孩從上海到株洲市。當曹到建寧新村16棟104號找孫時,群眾對曹說:“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會是你呢ⅶ”后群眾向曹揭發了徐、孫同居的事實。12月2日,曹桂書向株州市東區人民法院自訴。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孫蔚蕓是現役軍人之妻而與之同居,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處罰。徐沒有提出上訴。
按:被告人徐旭清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是正確的。
【案例二】
宋印生破壞軍人婚姻案
自訴人李富廷,男,31歲,中國人民解放軍57371部隊某中隊技術員。
被告人宋印生,男,41歲,北京市琺瑯廠工人。
自訴人李富廷于1977年與楊淑婷(女,29歲,北京市琺瑯廠工人)戀愛,1979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0月舉行結婚儀式。
被告人宋印生與楊淑婷從1976年3、4月間在同一組工作,逐漸產生曖昧關系。1979年6月某日,宋印生與楊淑婷在天壇公園發生了兩性關系。此后,宋多次到楊的家中奸宿。宋印生之妻察覺后,曾到琺瑯廠找楊吵鬧。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楊家奸宿,曾被楊母遇見,并到該廠告發。該廠領導對宋、楊進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楊家夜宿。自訴人李富廷從外地回京,7日清晨5時到家敲門。楊將宋藏在床下,開門后叫李到外邊去打洗臉水,趁機將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楊到延慶縣李富廷的住處休探親假。事先宋、楊約好在楊休假期間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楊以治病為名,從延慶縣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楊一起乘火車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發生兩性關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覽名勝,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楊回到北京。當天,李富廷從延慶縣來到北京找楊,在天安門前116路公共汽車站巧遇宋、楊2人。8月22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自訴。
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楊淑婷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并將楊帶到外地同居,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長期通奸,經教育不改,并將女方帶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宋印生的行為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是正確的。
【案例三】
熊賢輝破壞軍人婚姻案
自訴人陳春聲,男,29歲,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32347部隊后勤處軍械助理員。
被告人熊賢輝,男,24歲,湖南省常德市東郊供銷社營業員。
被告人熊賢輝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東郊供銷社任副食柜營業員。同年8月,自訴人之妻嚴若枝(27歲,常德市東郊供銷社營業員)由該社棉布柜調到副食柜工作。熊、嚴同柜工作后,熊見嚴和其他男女職工常開玩笑、打打鬧鬧,就主動與嚴接近。一次,嚴和同柜的青年趙××(男)、李××(女)嬉戲打鬧,熊幫趙將嚴按倒在地,乘機摸嚴的身上,嚴沒有反感。同年12月,熊問嚴:“你結婚后為什么沒有生小孩,是不是愛人有病ⅶ”嚴說:“不知道。”熊說:“那就是種不好,我給你配種。”嚴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嚴要熊幫助她修理收音機(未壞)。熊借口獨自在嚴的宿舍修理收音機,有所不便,要嚴去作伴。熊到嚴的宿舍后,主動與嚴發生兩性關系。此后,熊經常秘密進入嚴的宿舍與嚴發生兩性關系。為了避免被他人發覺,從1980年3月起,熊拿了嚴的房門鑰匙,自己開門潛入,熊在嚴的宿舍過夜約10次(熊承認6次),還有時兩人發生兩性關系后熊即離去。后來,2人轉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的廁所等偏僻地方多次發生兩性關系。熊先后給嚴飯票10余斤、連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雙。嚴先后給熊25元錢、1雙襪子、的確良布和滌綸布各1塊。嚴把200元存折交給熊,要熊幫她買自行車。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訴人陳春聲來常德市探親期間,熊繼續與嚴在上述地點通奸,并對嚴進行挑撥說:“你莫理他(指自訴人),不要同他睡,快些離婚。”“你同他離了就同我結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鬧就狠些鬧。”熊還幫助嚴起草離婚申請書。嚴在熊的挑撥下,多次借故與陳吵鬧扭打,先后3次將臟水、溫開水潑在陳的身上,甚至將陳的飯碗甩在地上,不許他吃飯。有一天晚上,陳跟著嚴回到娘家,嚴將陳哄出門外。陳探親1個月,嚴與陳同宿只有5夜,還吵著要離婚。嚴的這些行為,引起陳的懷疑。他借探親假期已滿要回部隊為由,隱居在其兄家中,對嚴暗地進行觀察。嚴因與熊通奸懷孕,于7月2日前往石門縣蒙泉區醫院作了人工流產,7月3日返回常德。當晚8時許,熊與嚴在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幽會時,被陳當場抓獲。熊、嚴同時停職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實。
1980年7月7日,陳春聲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訴。市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熊賢輝與現役軍人之妻通奸,情節惡劣,但不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裁定,駁回自訴。陳春聲不服,提出上訴。常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
常德市東郊供銷社對熊賢輝和嚴若枝,均給予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
按:被告人熊賢輝明知嚴若枝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并挑撥、唆使女方與軍人離婚,以便與他結婚。其行為破壞了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由于過去在審判實踐中對屬于這種情況的案件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在理解上不夠明確,當時未予定罪的,現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責任。今后在辦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遇到類似情況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案例四】
趙松祥破壞軍人婚姻案
自訴人陸占全,男,35歲,中國人民解放軍5116部隊軍醫。
被告人趙松祥,男,35歲,內蒙古包頭市第二建筑公司勞資科副科長。
自訴人陸占全與馬玉蘭(女,35歲,內蒙古包頭市第二建筑公司衛生所醫生),原是包頭市醫專學校同學,畢業后建立戀愛關系,1977年元旦結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趙松祥從1978年2月起,與現役軍人陸占全之妻馬玉蘭通奸,起初每個月一、二次,后來日漸頻繁,每星期就有兩、三次和馬在一起住宿,持續3年之久。1978年4月以來,馬向陸提出離婚,并拒收陸從部隊寄給她的錢和物。經建筑公司和部隊派人多次調解,馬仍堅持離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時許,陸占全從外地回家,發現院門反鎖著,就從鄰院越墻進屋。這時,趙松祥已躲進里屋,馬玉蘭正在穿衣裳。馬借口屋里悶熱,要陸一起到院里談談。出去后,馬提出去飯館吃飯,途中借口取糧票,回家將趙放走。陸在胡同里與趙相遇,隨即返家,與馬發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陸占全向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自訴。
東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趙松祥與現役軍人之妻馬玉蘭長期通奸,后果嚴重,影響極壞,但不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駁回自訴。陸占全不服,提出上訴。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并建議主管單位給趙松祥、馬玉蘭黨紀、政紀處分。
趙松祥受到了開除黨籍、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
按:被告人趙松祥明知馬玉蘭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破壞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由于過去在審判實踐中對屬于這種情況的案件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在理解上不夠明確,當時未予定罪的,現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責任。今后在辦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遇到類似情況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