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最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有不少經濟犯罪行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特通知如下: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