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
朔政辦發〔2010〕1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的通知〉》精神,為切實推進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結合朔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六縣(區)人民政府、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企業和項目建設主體。
第三條 考核(評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文化產業促進中心(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具體負責,各縣區產業振興領導組及其辦公室配合落實。
第四條 考核(評價)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評價)對象、內容及方式
第五條 考核對象是六縣區人民政府。評價對象是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
第六條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考核指標分三個部分,分值分別為:
(一)目標完成情況(30分);
(二)項目建設情況(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30分)。
具體考核(評價)內容及計分方法詳見附件《朔州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評價)表》。
第七條 對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對各縣區的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進行評價,對市直相關部門依據其所承擔的年度工作任務進行評價。
第八條 考核(評價)所用數據,如納入統計范疇的,以統計局出據的數據為準;未納入統計范疇的,以考核確定為準。
第九條 考核(評價)每年進行兩次,年中通報,年底獎懲兌現。
第三章 考核(評價)結果類別
第十條 對六縣區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終得分為主要依據,排隊后,對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別評為文化產業調整振興一等獎、文化產業調整振興二等獎、文化產業調整振興三等獎。對單項工作突出的可設單項獎。
第十一條 對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的評價結果分兩種情況:完成工作量80%以上,評為文化產業振興突出貢獻單位;完成工作量70%一79%,評為文化產業振興貢獻單位。
第十二條 對在全市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項目主體以及先進個人可根據逐級推薦和考核(評價)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優中選優,評為“文化產業振興工作優秀企業”和“文化產業振興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章 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全市文化產業振興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進行獎懲兌現。
(一)對評為一、二、三等獎的考核對象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對得分60分以下的進行通報批評。
(二)對評為“文化產業振興突出貢獻單位”或“文化產業振興工作貢獻單位”的評價對象,分別獎勵3萬元或2萬元;對未完成60%工作量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評為“文化產業振興優秀企業”的企業或項目主體,分別獎勵2萬元。
(四)對評為“文化產業振興先進個人”,各獎勵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六縣(區)人民政府和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內企業和項目主體進行評價考核,并按規定推薦市級“文化產業振興工作優秀企業”和“文化產業振興工作先進個人”。
第十五條 全市年度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獎懲意見由市文化產業促進中心擬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項工作所用各項資金從市政府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文化產業調整和振興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產業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