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為規范
法官行為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行為規范
七、涉訴信訪處理
第六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視并認真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切實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二) 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努力做到來訪有接待、來信有著落、申訴有回復;
(三) 依法文明接待,維護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條 對來信的處理
(一) 及時審閱并按規定登記,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辦;
(二) 需要回復和退回有關材料的,應當及時回復、退回;
(三) 需要向有關部門和下級法院轉辦的,應當及時轉辦。
第七十一條 對來訪的接待
(一) 及時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的意見并做好記錄;
(二) 能當場解答的,應當立即給予答復,不能當場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約定期限等待處理結果。
第七十二條 來訪人系老弱病殘孕者
(一) 優先接待;
(二) 來訪人申請救助的,可以根據情況幫助聯系社會救助站;
(三) 在接待時來訪人出現意外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適當救護措施。
第七十三條 集體來訪
(一) 向領導報告,及時安排接待并聯系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二) 視情況告知選派1至5名代表說明來訪目的和理由;
(三) 穩定來訪人情緒,并做好勸導工作。
第七十四條 信訪事項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
告知法院無權處理并解釋原因,根據信訪事項內容指明有權處理機關。
第七十五條 信訪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二) 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訪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十六條 信訪人反映轄區法院裁判不公、執行不力、審判作風等問題
(一) 認真記錄信訪人所反映的情況;
(二) 對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訴、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三) 反映其他問題的,及時將材料轉交法院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七條 信訪人反復來信來訪催促辦理結果
(一) 告知規定的辦理期限,勸其耐心等待處理結果;
(二) 情況緊急的,及時告知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
(三) 超過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條 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要求重新處理
(一) 處理確實不當的,及時報告領導,按規定進行糾正;
(二) 處理結果正確的,應當做好相關解釋工作,詳細說明處理程序和依據。
第七十九條 來訪人表示不解決問題就要滯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極端方式
(一) 及時進行規勸和教育,避免使用不當言行刺激來訪人;
(二) 立即向領導報告,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八、業外活動
第八十條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
(二) 加強修養,嚴格自律;
(三) 約束業外言行,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第八十一條 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
(一) 對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等的邀請應當謝絕;
(二) 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經向單位請示獲準后方可參加。
第八十二條 受邀請參加各類社團組織或者聯誼活動
(一) 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權限審批;
(二) 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
(三) 不接受有違清正廉潔要求的吃請、禮品和禮金。
第八十三條 從事寫作、授課等活動
(一) 在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活動;
(二) 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三) 對于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第八十四條 接受新聞媒體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采訪
(一) 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必須經組織安排或者批準;
(二) 在接受采訪時,不發表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不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第八十五條 本人或者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靜、克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照顧,不得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的解決。
第八十六條 本人及家庭成員遇到糾紛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一) 對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親屬代理人身份參加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平等地參與訴訟;
(二) 在訴訟過程中不以法官身份獲取特殊照顧,不利用職權收集所需證據;
(三) 對非直系親屬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訴訟案件,一般應當讓其自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第八十七條 出入社交場所注意事項
(一) 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二) 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十八條 家人或者朋友約請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一) 不得參加邪教組織或者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傳科學,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
(三) 對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組織和公安部門反映。
第八十九條 因私出國(境)探親、旅游
(一) 如實向組織申報所去的國家、地區及返回的時間,經組織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準時返回工作崗位;
(三) 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民風民俗和宗教習慣;
(四) 注意個人形象,維護國家尊嚴。
九、監督和懲戒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規范,具體由各級法院的政治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九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對本規范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規范的貫徹執行。
第九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院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切實加強本規范的培訓與考核。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廣大法官要自覺遵守和執行本規范,對違反本規范的人員,情節較輕且沒有危害后果的,進行誡勉談話和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根據人民法院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十、附則
第九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本規范執行,法官退休后應當參照本規范有關要求約束言行。
第九十五條 本規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發布的《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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