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省級電網企業代征自備電廠應繳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
關于由省級電網企業代征自備電廠應繳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由省級電網企業代征自備電廠應繳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
關于由省級電網企業代征自備電廠應繳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
根據《財政部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7號)的規定,現就征繳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為確保基金應征盡征,提高征管效率,對企業自備電廠應繳納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自2011年1月起我辦不再直接征收,改由你單位代征。
二、《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的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和財綜[2010]97號已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熱電聯產的企業自備電廠納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范圍。各地應按規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的企業自備電廠征收基金,不得免征。請你單位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三、請你單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前期準備工作。自2011年2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我辦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數額,你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足額上繳資金。
四、根據財綜[2010]90號文件相關要求,我辦將于近期開展對2010年度你單位及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繳納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清算工作,請你單位做好清算準備,具體清算事項我辦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