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雅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統籌層次,增強職工醫保基金抗風險能力,加強職工醫保基金管理,確保參保人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結合我市職工醫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實行統一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工作仍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醫保基金統籌工作;市醫療保險管理局負責市本級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并指導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醫保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職工醫保工作,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負責本轄區職醫保基金的征收、解繳、支付和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職工醫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金帳戶設置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局設立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市財政局設立職工醫保統籌基金財政專戶(或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縣(區)原設立的職工醫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予以保留,原設立的職工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在實施市級統籌后撤消或更名為補保資金專戶。
第五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征收的職工醫保基金通過職工醫保基金收入戶辦理,收入戶主要用于暫存由經辦機構征收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除向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收入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收入戶除接收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上解的基金收入和向市財政醫保統籌基金專戶(或社保基金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向定點藥店、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統一通過職工醫保基金支出戶辦理。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出戶除向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市本級定點藥店、定點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撥付報銷醫療費支出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條 全市職工醫保基金按規定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繳費標準。征收計劃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各縣(區)已參保人數和擴面計劃及基金預算計劃確定后下達。
第七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征收的當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按規定及時存入同級醫保基金收入戶,并于當月25日前將收入戶中的基金全額上解到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收入戶。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收入戶基金應在當月月底前全額劃入市職工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八條 各級醫療保險管理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一制發個人賬戶門診醫療卡(職工醫療保險卡)。個人帳戶結存額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九條 參保單位或個人在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各級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將個人賬戶資金及時劃入參保人員門診醫療卡。
第十條 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或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或住院醫療費(自付、自費部分),可用門診醫療卡內的個人帳戶資金與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院進行刷卡結算,再由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院按規定向所屬醫療保險管理局申報撥付,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向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申報撥付。
第五章 統籌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 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應享受的醫療待遇,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按規定支付。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可在支出戶中預留2個月的支付費用作為周轉金,當月發生的費用可在周轉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據實向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申報。
各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在申報撥付職工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醫療費時,應按規定提供支出明細表。
第十三條 各縣(區)醫療保險管理局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根據縣(區)申報撥付表及市本級支付表編報撥付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專戶中劃入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從統籌基金支出戶撥付到市、縣(區)職工醫保基金支出戶。
第十四條 對完成了上年度征收計劃任務的縣(區),職工醫保基金所需支付的費用由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全額承擔;對未完成上年度征收計劃任務的,其不足部分由縣(區)經辦機構在次年的一季度前清繳或由同級財政在次年的一季度前補足;超過一季度仍未清繳或補足的,在清繳或補足前,市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不再支付該縣(區)的費用。
第十五條 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按照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職工醫保基金管理預警機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現風險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解決辦法。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 縣(區)政府承擔本轄區內職工醫保參保擴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責任,并將職工醫保各項任務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嚴格實行考核獎懲。
第十八條 建立職工醫保費征繳激勵機制。對完成上年度職工醫保基金征繳任務的,由同級財政按征收計劃的0.2%—1%和超征收計劃數的2%—5%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經辦工作經費,其中縣(區)應撥付的經辦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承擔30%。對未完成上年征繳任務的,適當扣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暫不實行市級統籌,仍由各縣(區)管理,今后有新的規定時,按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