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第128號
《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偉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更好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門令第162號)、《山東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魯政辦發[2008]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及管理。
第四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堅持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的工作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配套資金足額撥付工作;各級稅務、工商、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財產審核、認定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和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申請審核、認證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實物配租相關工作。
第二章 實物配租條件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所在區城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無房戶或者擁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八條 實物配租條件的確認
(一)戶的認定
1.按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一戶一證;
2.對領有結婚證書的夫妻,婚后無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個戶口簿內,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戶處理;
3.對于離異、喪偶、無父母和子女的單身家庭(申請人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上),按一人一戶計算。
(二)人口的認定
居住區城市常住戶口的人數按下列情況計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學習,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學等原因,父母將未成年子女戶口報至親友處,其人口可在父母處計算。
下列情況不計算人口:
1.人戶分離人員,即在此地有戶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戶的人員;
2.親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的;
3.將戶口從他處遷來,他處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的。
(三)無房戶的認定
申請家庭沒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親友住房或從市場上承租私有住房的應當認定為無房戶。
(四)住房的認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的住宅、營業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出售、轉讓的住房;
4.實際居住的產權或使用權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五)住房建筑面積的認定
1.住房建筑面積按現行規范實際測量。住房為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過2.2米(含2.2米)以上的均核定為住房建筑面積;
2.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對居住在同一處房屋內的家庭中有兩本以上戶口簿的,均應統算人均建筑面積;
3.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第九條 一個申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優惠。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不予安排實物配租: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將自有產權住房出售、轉讓的;
(二)自有產權住房被拆遷且已得到補償安置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單身家庭;
(四)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
申請實物配租,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未設立居委會的地方,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其他指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棗莊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無房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無房證明;
(四)孤老病殘、重點優撫對象、烈屬、市級及以上勞模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二條 核實
居委會接到申請家庭提交的《棗莊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后,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提交材料的核實,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簽署意見蓋章后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
第十三條 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自收到居委會所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初審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材料匯總簽署意見蓋章后報送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復審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全面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對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進行資格認定。民政部門在接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轉交的申請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低收入認定,核發《棗莊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資格認定證明信》,并將認定結果轉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到民政部門轉交的相關認定材料后,組織對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明材料對申請家庭進行綜合計分和排序后,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家庭材料一并報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審查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對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上報的審核意見、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公示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將經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及評分排序在當地媒體、網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十七條 核準
申請家庭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核準,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發《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有異議的,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不予核準。不予核準的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實物配租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實行計分輪候制。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的綜合計分和排序,安排申請家庭配租或輪候。申請家庭得分相同時,廉租住房保障審批時間在前的優先。實物配租要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將一層樓房優先安排給持有肢體一級、二級殘疾證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請家庭和70周歲以上孤老家庭。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經逐級審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領取《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的,由區民政局出具證明,可優先配租。
第十九條 對申請家庭進行實物配租時,由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發的《棗莊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進行選房。
第二十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核實情況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初審意見,并上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審定。
第二十一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或放棄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資格,由輪候家庭依次遞補。放棄資格者,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兩年內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選房完畢后,根據產權歸屬,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與其簽訂《棗莊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明確配租時限、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向實物配租家庭簽發《棗莊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發放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實物配租家庭應當在房屋查驗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和物業服務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根據需要,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區,應當實行統一的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企業要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物業服務費用依法給予減免優惠。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為住宅,配租家庭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和房屋結構。
第五章 廉租住房及租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建、配建及收購的廉租住房,根據投資主體和收購資金來源確定其產權歸屬。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產權歸屬,由相應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定單位負責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繕以及設備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每季度收取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0天為收取日。
第三十一條 強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的繳交率。對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并經催交無效的,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并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要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要通過定期入戶調查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廉租住房使用情況檢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保障對象家庭成員變動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將申請人家庭成員信息與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如發現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及時告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鄉鎮)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規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當地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具體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滕州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