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菏政辦發〔2010〕8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菏澤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特定規模和社會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實施的專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衛生、農業、工商、質監、商務、畜牧獸醫、水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分為全程監督和重點監督兩種方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重大活動級別、規模等情況,確定實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的方式。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負責,主辦單位與接待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保障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監測所需的工作條件,提供相應的工作支持。
第二章 工作程序與內容
第八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一般應當于活動舉辦10日前,將以下相關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重大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參加人數;
(二)主辦單位名稱、聯系人、通訊方式;
(三)接待單位名稱、數量、地址、聯系人及通訊方式;
(四)參與活動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住宿情況;
(五)供餐單位、供餐形式、供餐地點及重要宴會、旅游活動、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贊助餐飲用食品等相關情況。
第九條 供餐單位如有不可規避的食品安全風險,應當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予以調整。
贊助商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相關情況,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工作任務、職責分工、監督監測計劃和經費預算等;
(二)制定重大活動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三)對接待單位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對可疑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工作人員、物資、車輛、通訊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持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規模相適應的接待服務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標準或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可的具備相當食品安全條件的餐飲服務單位;
(四)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檔案記錄完備;
(五)食品及原料供應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關證件資料完備;
(六)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保證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接待單位進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組織、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設立及落實情況;
(二)食品加工場所布局設置、衛生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三)食品加工制作過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安全監測情況;
(五)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近期身體健康及個人衛生狀況;
(六)接待單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和風險環節;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評估工作結束后3日內形成《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食品安全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整改意見,并送交活動主辦單位、接待單位簽收。接待單位應按照食品安全評估意見進行整改,主辦單位應當督促檢查落實。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全程食品安全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采購、食品庫房、加工環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備餐與供餐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留樣、自帶食品、贊助食品、從業人員健康及個人衛生狀況等內容;
(二)專職監督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對食品加工環節進行動態監督,并認真填寫食品安全檢查筆錄和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
(三)實施食品安全計劃監測和現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
第十五條 重大活動重點食品安全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采購、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從業人員健康及個人衛生狀況等內容;
(二)根據重大活動規模、人數確定是否選派監督管理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
(三)對食品加工制作重點環節進行動態監督,填寫食品安全檢查筆錄和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必要時進行食品安全監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單位應停止使用:
(一)食譜審查認定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檢測可疑陽性的食品和生活飲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安全證明的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七條 發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時,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應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主辦單位報告并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搶救治療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供餐活動;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導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有關部門現場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留樣食品及相關證據材料;
(五)依照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立即整改。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重大活動期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活動主辦單位、活動接待單位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監督監測結果和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擔重大活動接待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包括接待單位資質、條件設施、安全標準、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培訓等內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實施問責。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