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茂名市征地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茂名市重點項目征地獎勵辦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純收益分成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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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茂名市征地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茂名市重點項目征地獎勵辦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純收益分成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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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辦〔201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征地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茂名市重點項目征地獎勵辦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純收益分成辦法》業經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征地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工作經費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調動征地工作的積極性,根據《關于印發<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茂府〔2010〕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茂名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項目征地工作經費由市負責落實,各縣(市、區)項目征地工作經費由各縣(市、區)負責落實。
第三條 征地工作經費按實際征地面積每畝5000元標準提取,列入征地成本(鐵路、公路除外),由市國土資源局設專賬核算。
第四條 征地工作經費全額用于縣(市、區)、鎮(街道)及村(居)委會征地工作。其中:縣(市、區)1000元/畝,鎮(街道)2600元/畝,村(居)委會400元/畝,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800元/畝,鎮國土資源所200元/畝。
第五條 征地工作經費的撥款程序:
為保障征地工作的實施,承擔征地任務的單位按征地工作進度,提出征地工作經費申請,經市國土資源局按本《辦法》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撥付到縣(市、區)征地預存款專戶。付給縣(市、區)的工作經費除留給國土部門外,其余部分由縣(市、區)政府具體安排。鎮(街道)、村(居)委級工作經費,由縣(市、區)負責征地機構分別按比例撥入在當地財政結算中心開設的賬戶。撥付給鎮(街道)、村(居)委級的工作經費,必須確保第一時間撥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條 征地工作經費的支出使用范圍:
一、鎮(街道)、村(居)委
㈠ 用于進村入戶的政策宣傳、思想動員等相應費用的開支;
㈡征地工作聘請臨時人員的工資、加班補貼以及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村(居)委干部的補貼;
㈢征地期間,參與征地工作的鎮(街道)干部和一線工作人員的誤餐、夜餐等補貼;
㈣征地工作中的辦公經費、辦公設備購置費、交通設備購置費及交通費用;
㈤征地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強制執行、協調群眾關系、權屬糾紛等經費;
㈥與征地有關的其他業務費用。
二、縣(市、區)
㈠ 參與征地工作相關單位的費用補助;
㈡縣(市、區)政府協調有關單位征地工作等相關經費的支出。
三、國土部門
㈠ 報批資料、圖件費;
㈡ 征地報批工作經費;
㈢ 征地工作辦公經費、辦公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
㈣ 與征地有關的其他業務經費支出。
第七條 征地工作經費應嚴格按使用范圍支出,不得弄虛作假,應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檢查和人大的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茂名市重點項目征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征地進度,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農村經濟組織及工作人員開展征地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關于印發<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茂府〔2010〕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茂名市重點項目指市級以上建設項目,其征地工作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茂名市征地拆遷指揮部負責征地獎勵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從土地出讓價款或政府對劃撥土地定價總額中提取1%作為征地獎勵基金,專項儲存于市財政專戶。
第五條 征地獎勵對象:參與征地工作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征地獎勵條件:1、依法依程序征地;2、征地報批手續完善;3、按時提供用地;4、征地補償方案、安置補助方案及征地有關政策落實,無群眾阻撓用地行為,無遺留問題。
第七條 征地獎勵金發放:
㈠ 按照項目征地宗數獎勵;
㈡ 市征地拆遷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擬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㈢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方案,發放獎勵金。
第八條 市監察、審計部門對征地獎勵情況實施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征地拆遷指揮部負責解釋。
茂名市新征土地純收益分成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各級政府征地工作積極性,根據《關于印發<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茂府〔2010〕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茂名市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鎮(街道)三級新征土地純收益分成比例為6:3:1。
第五條 新征土地純收益指本辦法實施后新征土地用于經營性或工業項目的出讓價款,扣除征地成本、開發成本以及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出讓金之后的土地收益。
第六條 新征土地純收益列入財政預決算內容,并由市財政部門按分成比例劃入轄區(縣)、鎮(街道)指定的專戶。
第七條 新征土地純收益應嚴格規范使用范圍,在財政預決算時,報告征地純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接受人大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