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發〔2011〕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充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
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水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由水務管理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并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經水務管理部門同意后并向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后進行。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經費應當在城市建設維護管理資金中列出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消防事業經費預算。并由消防機構根據對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驗收情況向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撥付,不得拖欠經費。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后的維護保養經費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補繳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供水水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視、維護和管理職責的;
(二)接到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的通知,未按規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消火栓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消火栓檔案資料的。
第十五條 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構)筑物妨礙滅火取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因車輛碰撞等其他原因致使消火栓損毀或者水源泄露的,其修復費用及相關損失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企業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供水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挪用消火栓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消火栓的監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