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吐地行辦〔2011〕4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單位:
《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3月7日地區行署第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吐魯番地區水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為了優化水資源配置、高效利用水資源、保障地區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更好地實現農業節水促進工業發展,工業反哺農業節水的良性發展格局,推進用水結構調整,保障我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以及地區有關節水型社會建設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水權是指在水資源屬國家所有的前提下,用水單位或個人獲得的水使用權。
第三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條 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水權轉讓(特指水資源使用權)是通過建立水權轉讓制度和水市場,使水權持有者將自己擁有的水權通過轉讓的形式進入水權市場進行轉讓。
水權轉讓一般應當在本地區行政區劃范圍內進行。
第二章 水權轉讓基本原則
第六條 水權轉讓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挚沙掷m利用的原則
(二)堅持民生優先、人水和諧的原則
。ㄈ﹫猿挚偭靠刂坪投~管理雙重配置的原則
。ㄋ模﹫猿謾、責、義務統一的原則
。ㄎ澹﹫猿止脚c效率兼顧、公平優先的原則
(六)堅持在初始水權明晰的基礎上進行的原則
。ㄆ撸┱{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八)堅持政府預留水量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權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初始水權的確定
第八條 初始水權是指單位或個人在自然狀況下已經擁有的水使用權,或經人工建設、改造的水利工程,根據建成時人口、土地、投入等獲得的水使用權。初始水權具有原生態性和最初擁有性。
第九條 初始水權由政府確定,初始水權確定應遵循的原則:
(一)宏觀初始水權的確定。以各行業水資源配置方案為基礎,充分考慮水文邊界,以流域為單元,確定流域內農業、工業、城市及生活等各行業初始水權;充分考慮各行政區域用水歷史、現狀等因素,確定各縣(市)、鄉(鎮)行政單元初始水權。
。ǘ└鳂I用水戶初始水權的確定。在縣(市)、鄉(鎮)宏觀初始水權的基礎上,深入調查研究,參照區內外同行業用水定額,充分考慮用水現狀,確定各縣(市)、鄉(鎮)行政區域內各業用水戶初始水權。
農業灌溉初始水權是農戶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農業灌溉初始水權工作中,要充分體現公正、公平原則。結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農戶的水權面積,進而確定其初始水權。
第十條 在嚴格控制用水總量的前提下,科學制定不同行業的供水調度預案,重點是農業供水調度預案。預案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罁貐^和流域機構下達的引水控制指標和調度預案,實行總量控制;
(二)按照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確定各干渠的引水指標;
。ㄈ┌凑账畽嗤壤_定各縣(市)的供用水量;
。ㄋ模┌凑斩~配水確定支斗渠的配水量;
(五)生態補水在灌區非灌溉用水高峰時補給;
(六)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ㄆ撸⿲嵭兴慷ㄆ诮Y算。
第四章 水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 水權轉讓的條件:
。ㄒ唬┧畽噢D讓出讓方必須是擁有初始水權并在一定期限內有節余水量,或者通過各種工程節水措施取得節余水量,以及通過購買等方式已經獲得又不再需要該水權的單位或個人。
。ǘ┬略龈鳂I的各種水源取用水水權的獲得以及原有水權轉讓都必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ㄈ┯幸韵虑樾沃坏牟坏眠M行水權轉讓:
1、人類的基本生活需要水量不得轉讓;
2、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策明文規定不得轉讓的;
3、對生態環境分配的水權不得轉讓;
4、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對第三者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轉讓;
5、不得向國家和地方政府限制發展的產業用水人進行水權轉讓。
第十二條 水權轉讓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水權轉讓的審核登記程序:
(一)原有水權所有者要將其全部或部分水權進行出讓時,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首先要依據其水權主體、水權量的合法性,然后針對受讓方的接受資格、條件、方式等進行審核、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后,方可進入水權市場進行交易,辦理相關手續。
(二)擬受水權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申請的水源、取水方式、水量以及用途等進行審核登記后,方可進入水權市場進行交易,辦理相關手續。
。ㄈ└鞣N工礦企業(含石油)向政府申請購買水權的,由企業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申請的水源、取水方式、水量以及用途等進行審核,經水資源論證水量有保障的前提下,依據項目的水效益綜合評價,簽訂補償協議,確定補償費用、供水方式等問題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最終企業獲得水權。
第十四條 一定量級(量級由各縣〈市〉在具體執行時制定)以上的水權轉讓雙方應當編制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權轉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讓雙方用水需求(含水量、定額、水質、用途、工藝、過程等)及合理性分析;
。ㄈ┏鲎尫浆F狀用水量、用水定額、用水合理性及節水潛力分析;
。ㄋ模┏鲎尫綖檗r業用水的,應提出灌區節水工程規劃,及實施計劃、能力、時限等,分析節水量及可轉讓水量;出讓方為工業的,應分析水平衡測試和重復利用率,提出節水、減污等技術改造措施和工藝,及實施計劃、能力、時限等,分析節水量及可轉讓水量;
。ㄎ澹┺D讓期限及轉讓費用;
。┧畽噢D讓對第三方及周邊水環境的影響與補償措施;
(七)用水管理與用水監測;
。ò耍┕澦脑旃こ痰慕ㄔO與運行管理;
。ň牛┯嘘P承諾文件。
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水利行業有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五條 水權轉讓雙方需共同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以下材料:
。ㄒ唬┮勋@得水權的取水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ㄈ┙泴彶橥夂蟮乃畽噢D讓可行性研究報告;
。ㄋ模╇p方同意的有關承諾文件、意向協議;
(五)其他與水權轉讓有關的文件或資料。
第十六條 水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權轉讓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核登記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ㄒ唬┦茏尫浇ㄔO項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產業政策的;
。ǘ┨峤徊牧洗嬖谔摷偾闆r的;
。ㄈ┥暾埐牧喜积R全,并在一定期限未補正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水權轉讓的期限
水權轉讓期限原則上劃分短期、長期,短期時限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長期一般不超過20年。
在初始水權分配時,三十年承包責任田的初始水權屬無償分配,該水權在土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永久不變,若土地性質發生變化(轉讓、棄耕)或初始水權人自愿對該水權進行轉讓后,該永久水權不再受“永久性”的保護,要重新獲得水權只能通過轉讓交易或申請新增水權方式獲得。
第十八條 水權轉讓計量設備應采用國內較先進的計量設備。
第十九條 水權轉讓交易規則由各縣(市)政府制定,保證轉讓交易的嚴肅性、規范性、公正性。
第二十條 水權通過水利工程措施轉讓的,轉讓費用包括:
1、水利工程建設費,包括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等費用;
2、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費用(歲修及日常維護費用);
3、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費用(當工程設計的使用時限短于水權轉讓時限時所增加的費用);
4、為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補償;
5、生態環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補償;
6、必要的經濟利益補償。
第二十一條 水權轉讓費用最低限額不得低于對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關工程設施進行等效替代的費用。水權轉讓費由受讓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農業以及農產品加工企業水權轉讓交易價格依據當地情況以及水資源緊缺程度,由各縣(市)政府制定最低限價。
第二十三條 原有工業企業新增用水量、新建工業企業用水量,在水資源論證有水量保障的情況下,新增取用水必須首先取得水權,水權的取得必須通過置換,置換以建設水庫、灌區改造、節水工程或提供資金等方式,置換水權的價格不低于10元/立方米,置換獲得水資源使用權不超過20年,其余各項水資源費用按現行價格執行,在工業新增取用水中不再區分用水性質,一律按工業用水對待。
第二十四條 石油工業新增取用水,在水資源論證有水量保障的情況下,置換水權的價格不低于20元/立方米,置換獲得水資源使用權不超過20年,其余各項水資源費用按現行價格執行,新增取用水中不再區分用水性質,一律按石油生產用水對待。
第二十五條 水權轉讓合同文本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格式。
第二十六條 水權轉讓采取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出讓、擬受讓的水權,以及審核登記的水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水源條件、時間、水量、水質、期限、轉讓條件等。
第二十七條 水權交易形式可采取政府引導、雙方協商以及公開拍賣等形式。
第五章 水權轉讓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水權交易市場,相關部門配合水市場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業用水定額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生活用水定額》或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標準,農業灌溉定額依據我地區標準。
第三十條 現有工業、石油、生活以及農業等用水戶,要依據產能及定額進行重新核定用水量發放新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依據《吐魯番地區農業“四禁”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農業禁止新增取用水。
第三十二條 工業企業通過水權轉讓取得的水使用權,自取得水使用權之日起3年內必須足量開發使用,不使用的無償收回水使用權;不足量使用的,無償收回剩余水量的水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工業企業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使用權取得時,必須上報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登記。
第三十四條 超計劃用水或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超計劃20%以內的,按征收標準的2倍收取轉讓費、供水水費、水資源費、水資源補償費;超計劃20%—50%的,按征收標準的3倍收取轉讓費、供水水費、水資源費、水資源補償費;超計劃50%以上的,按征收標準的5倍收取轉讓費、供水水費、水資源費、水資源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 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取水計劃有增、減的,每年10—12月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用水戶在按定額重新核定用水量及新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中,發現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按應交納所有費用的5—10倍進行征收:
。ㄒ唬┕室獠m報增加取水計劃的。
(二)取水計劃有增、減卻不主動申報的。
。ㄈ┰兴畽、水量不上報水行政管理部門擅自進行有償、無償借轉、買賣的。
第三十六條 在取水許可證已經年審的有效期內,因自身減產、停產原因,不能進行水量轉讓,應及時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水權轉讓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通過政府調控的水權轉讓收取的置換資金,60%留縣市財政設立專戶進行管理,40%上交地區財政設立專戶管理。資金將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顚S,不得擠占、挪用,水費及水資源費、水資源補償費按原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區及縣(市)財政部門應制定水權轉讓資金管理辦法,保證資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三十年承包責任田的農戶通過節水或退耕的方式,所節約的部分或全部水量由政府協調進行轉讓,并由水權受讓方負責農民安置就業,其水權轉讓費全部用于退耕農民安置。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依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水權轉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