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州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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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自治州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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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政辦發[2011]3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武裝部,州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
《自治州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暫行規定》已經州人民政府和昌吉軍分區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州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州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初中、小學學生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學生軍訓)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8號)及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教體藝〔2007〕7號)和新疆軍區司令部《關于下發<承擔學生軍訓官兵工作規定>的通知》(司學〔2010〕69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下同)、人武部及駐州部隊(含空軍、武警部隊)開展學生軍訓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學生軍訓是指普通高等學校、高中及以下階段學校組織的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以及與學生軍事訓練有關的其它活動。
第四條 學生軍訓工作,必須堅持著眼時代特征、遵循教育規律、注重實際效果、實施分類指導的方針。通過軍事訓練,使學生掌握基本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增強國防觀念、國家安全意識,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磨煉意志品質,激發戰勝困難的信心和勇氣,培養艱苦奮斗、吃苦耐勞的作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綜合素質。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具有中國大陸戶籍的學生應當依法接受學校統一安排的軍事訓練。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者疾病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學校批準,可以減免不適宜參加的軍事技能訓練科目。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實施
第六條 全州學生軍訓工作在州學生軍訓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下,由州教育局和昌吉軍分區司令部共同組織落實。州學生軍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州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人員由州教育局、昌吉軍分區司令部抽調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昌吉軍分區司令部軍務動員科,具體負責全州學生軍訓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縣市成立本級學生軍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本地區的學生軍訓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學生軍訓工作分管領導,指定分管部門和人員,與屬地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本級的學生軍訓工作。
第九條 人武部要按照職能分工,明確學生軍訓工作分管領導,指定分管部門及人員,與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本級的學生軍訓工作。
第十條 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聯合辦公制度,州每半年、縣市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重點分析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做好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必須將學生軍事訓練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建立學生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生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工作。高中階段學校應明確一名校領導分管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學生軍事訓練的計劃安排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建立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教學與研究室。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教學與研究室共同負責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教學和國防教育活動的計劃安排與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章 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教學
第十四條 學生軍事訓練大綱是學校組織實施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進行教學質量評估和督導的依據。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要把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納入在校生的必修課程,同時開設軍事類選修課程。
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軍事訓練納入社會實踐活動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將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作為學校辦學的重要內容,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辦學水平評估和軍事課課程建設評價。
第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時間安排3周,實際訓練時間不得少于14個訓練日(8課時為1個訓練日),本科院校軍事理論教學時數為36課時,專科院校軍事理論教學時數不得低于24課時。高中階段學校軍事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時間不少于7天。
第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要求,加強軍事課課程建設,提供課程建設所需的保障條件,提高軍事理論課教師的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實施規范化課程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分班組織教學,完成《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規定的基本教學內容。軍事技能訓練期間,不得安排軍事理論課教學。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軍事技能訓練,由學校在每年6月20日前分別報自治區教育廳體衛藝處和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由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統一安排施訓。
高中(含)以下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學校所需幫訓官兵在每年6月10日前, 由學校按照1:50的比例向縣市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申報軍訓計劃,每年6月20日前,縣市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將學生軍訓練計劃匯總報州軍訓工作辦公室審批。需到學生軍訓基地訓練的,由州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根據駐州部隊學生軍訓基地情況,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則安排輪訓。需派遣部隊官兵到校內幫訓的,由州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根據駐地部隊情況統一制定幫訓用兵計劃,報新疆軍區批準后統一安排,任何部隊和單位不得隨意自行聯系和派遣。
駐軍部隊、軍隊院校和武警部隊、院校應根據州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下達的學生軍事訓練計劃,保證學生軍事訓練工作順利完成。
第二十一條 學生軍訓工作實行軍訓教員資格認證制度,現役、退伍軍人及具備一定軍事素質的人員擔任學生軍訓教員,必須參加州學生軍訓辦公室每年組織的軍訓教員資格認證考核,考試合格后由州學生軍訓辦公室頒發軍訓教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軍訓教員資格者不得擔任學生軍訓教員。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核成績、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考核成績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鞏固和拓展學生軍事訓練成果。
第四章 軍事教師和派遣軍官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軍事理論課教學由學校配備的專職軍事教師、聘任的兼職軍事教師和軍隊派遣軍官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按年招生人數800-10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軍事教師。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聘任的軍事教師應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教師的基本條件,具有良好的軍事素質、掌握軍事教育理論,熟悉軍事理論課教學方法。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納入學校教師正常的管理渠道,逐步建立國防教育職稱系列。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配發基層人民武裝干部工作證和制式服裝,佩戴基層人民武裝干部領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軍事教師在組織實施軍事理論課教學時應當著制式服裝。
第二十九條 軍隊派遣軍官,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由派出單位進行管理,享受在職軍官的同等待遇。在普通高等學校任教期間,其課時補助費由所在學校按學校聘任相同專業技術職務教師的補助標準執行。所在學校應當為軍隊派遣軍官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軍隊派遣軍官人選和工作量由昌吉軍分區司令部、州教育局協調確定。普通高等學校應充分發揮軍隊派遣軍官的作用,加強軍事課程建設。軍隊派遣軍官應接受所在學校教學管理及教學督導。
第三十條 高中階段學校軍事教師可采取兼職與聘任的辦法配備,熱愛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具備良好的軍政素質,勝任《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的教學要求。高中階段學校應定期對軍事教師進行考評,考評時邀請州學生軍訓辦公室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州教育局、昌吉軍分區司令部應當有計劃地對高中階段學校的兼職軍事教師進行培訓,培訓時間每三年不少于一個月。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承擔軍事教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任務。
第五章 學生軍訓基地
第三十二條 學生軍訓基地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由教育部門、軍事機關、駐軍團以上單位和其它行政事業部門申辦,經自治區教育廳體衛處和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批準的,為學生軍事訓練提供場所和服務保障的專設訓練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生軍訓基地實行審核制。每2年基地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上報申辦材料,報自治區教育廳體衛處和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基地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教員隊伍和管理保障人員,一次承訓能力在200人以上。
第三十五條 申辦軍訓基地,必須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部門提出承辦申請,說明申辦理由和所具備的條件(其中駐州部隊利用閑置的營區建立學生軍訓基地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申請),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推薦,報自治區教育廳體衛處和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審核。
第三十六條 基地經審核合格后,由自治區教育廳體衛處和新疆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聯合頒發“學生軍訓基地”合格證及牌匾,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方可承擔學生軍訓任務。
第六章 學生軍事訓練保障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撥款。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和縣市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每年所需業務經費,分別由本級財政列入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經費含學生集中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教學、國防教育活動、學生軍訓職能部門辦公等費用。普通高等學校應根據學生軍事訓練的實際需要,足額安排所需經費,確保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條 學生參加軍事技能訓練應統一著軍訓服裝,所需經費標準由州教育局和州發改委制定。承訓部隊官兵在普通高校幫訓期間的門診醫療、往返交通、住宿等費用在學校列支,伙食費由學校給予補助。參與學生軍訓組織管理的校方工作人員由學校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每三至五年舉辦一次學生軍事訓練大型活動,所需專項經費由州財政予以保障。各縣市各校也應定期舉行學生軍事訓練相關活動,并安排專項經費。
第四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以下學校所在城市的國防教育基地,應根據學校申請,安排學生參加軍事實踐活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會同發改、民政、衛生等部門對軍事訓練基地的基礎設施、保障條件、日常管理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加強管理。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學生軍事訓練基地承擔學生軍事訓練任務。
第四十四條 學生軍事訓練基地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應當為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實施軍事技能訓練提供保障,承擔學生軍事訓練任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向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收取經費的項目、標準由州教育局、昌吉軍分區司令部會同州發改委制定;收取的經費主要用于學生軍事訓練及基地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屬民兵武器裝備,由軍分區根據總參謀部的統一規劃或新疆軍區的安排,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訓練用槍,由學校按配備槍支與參訓人數1:15-1:20的比例,向縣市人武部提出申請,由昌吉軍分區審核,報新疆軍區批準后配發。訓練槍支在配發學校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使其不能用于實彈射擊。
第四十六條 經新疆軍區批準,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可由普通高等學校負責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學校,訓練槍支由駐地縣市人武部保管。
第四十七條 保管學生軍事訓練槍支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建設合格的訓練槍支存放庫室,安排專人管理,實行晝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訓練槍支看管人員進行政審。
第四十八條 縣市人武部應當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槍支存放庫室的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員編配和設施配備情況進行驗收和定期檢查。
第四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訓所需實彈射擊彈藥,由學校每年4月份前按每人6發的標準向州學生軍訓辦申報用彈計劃,經審核后,由學校報新疆軍區批準,統一下達學生軍事訓練用彈計劃,由受訓高校所屬地縣市人武部負責保障。
第五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嚴防在軍事技能訓練、實彈射擊、交通運輸、飲食衛生等方面發生事故。
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學生軍事訓練期間的各類事故預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勢,適時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軍事訓練意外事故報告制度。學校和承訓部隊在軍訓中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及相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事故處理完畢,要將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五十二條 對在學生軍事訓練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和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州教育局、昌吉軍分區司令部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縣市每年進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和學校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 未向州學生軍訓辦公室申請,部隊和學校隨意組織學生軍訓的;
(二)非現役軍人未取得軍訓教員資格組織學生軍訓的;
(三)隨意取消和壓縮學生軍事訓練時間的;
(四)學生訓練基地不符合標準,未經審批的;
(五)未按《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和《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規定完成軍事技能訓練科目和軍事理論課教學內容的;
(六)在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七)未能足額安排或擠占、挪用以及其它不按財務規定使用學生軍事訓練經費的;
(八)違反規定向學校收取承訓費或者向學生收取軍事訓練費用的;
(九)未按學生軍事訓練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而發生槍支丟失、人身傷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十)打罵或者體罰學生的。
有第(九)、(十)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軍事訓練的學生,按國家發布的學籍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占、破壞學校軍事訓練場所、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