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人民調解統計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人民調解統計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人民調解統計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人民調解統計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司法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經市司法局領導同意,現將《上海市司法局關于人民調解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司法局關于人民調解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人民調解統計工作,促進本市人民調解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制度化,提升人民調解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及司法部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人民調解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以街道、鄉鎮為基礎。
第三條 市司法局統一管理全市人民調解統計工作,制定本市人民調解統計的規章制度、統計標準,完善指標體系,實現本市人民調解統計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報表樣式的標準化,部署指導全市人民調解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發布全市人民調解統計資料。
各區、縣司法局負責本轄區的人民調解統計工作。
司法所負責本地區人民調解相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和報送,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統計數據臺帳、填報人民調解工作數據。
第四條 人民調解統計工作原則是信息采集完整全面、信息統計客觀準確、信息報送迅速及時。
第五條 人民調解統計工作的任務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供數據信息和咨詢意見。
第六條 人民調解統計的內容:
(一)組織建設信息。包括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信息。
(二)隊伍建設情況。包括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保障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各類工作經費。
(四)案件信息。包括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調解的信息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情況等。
(五)市司法局認為需要統計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人民調解統計資料采用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兩種形式紀錄。當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的內容發生沖突時,應以紙質文檔為準。
第八條 人民調解統計包括日常統計和專項統計。日常統計周期包括全年、半年、每季度和每月。專項統計根據專項活動要求的內容和時限進行。
日常統計應當采用電子文檔形式報送。
日常統計應當在每個統計周期終結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九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統計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統計工作信息化,提高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統計信息需求。
第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人民調解統計任務,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加強對人民調解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信息統計匯總、分析上報等工作,確保統計數據準確、上報及時、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 區縣司法局基層工作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工作人員,司法所應指定專人負責人民調解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區縣司法局、司法所報送人民調解統計資料,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確認。
報送電子文檔的,應當將紙質材料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公開本轄區的人民調解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