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修訂《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修訂《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修訂《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修訂《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司法局:
為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西省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若干規定》,切實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經費,充分發揮經費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司法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西省實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實際,我們重新修訂了《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贛財行[2006]108號)同時作廢。
附件: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江西省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若干規定》、《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經費,是指專門用于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事業、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的資金。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依法接受的社會捐贈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預算,并根據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和困難群體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增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每年要積極探索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廣泛開辟政府財政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決法律援助經費。
第四條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使用,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節余結轉下年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法律援助經費支出范圍為:
(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具體包括:
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者和接受安排辦理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以下標準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辦案經費標準。
(1)在本市區、本縣(市、區)辦案的,每件刑事案件經費400—800元,民事案件經費500—1000元。
(2)本省跨設區市、跨縣(市、區)辦案的,每件刑事案件經費500—1000元,民事案件經費800—1500元。
(3)跨省辦案的,每件經費1000—3000元。
(4)死刑二審的指定辯護案件,在本市開庭的案件經費1000元,跨設區市開庭的案件經費1500元。
(5)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和勞動仲裁案件均按照民事案件標準執行。
(6)為多名受援人辦理的共同案件,每增加一人增加辦案經費200元,但總額不得超過3000元。
(7)屬群體上訪、跨年度的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因案情復雜、路途遙遠及其他客觀原因,致使差旅費支出數額較大的案件,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附上支出費用原始票據,經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可在確定標準的兩倍以內支付辦案經費。
2、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
3、受援人敗訴后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鑒定費和仲裁費。
(二)辦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1、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件50—100元,為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同的兩個以上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增加一份增加20元,但經費總額不能超過3份文書的總和。
2、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社會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接待群眾來訪、“12348法律援助咨詢熱線”值班的、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咨詢活動的,每個工作日補助60-100元。
3、法律援助公證事項、司法鑒定事項每件100-300元。
(三)“12348法律援助咨詢熱線”、法律援助信息網絡等工作系統平臺建設及日常維護費用。
(四)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所需費用。
(五)表彰、獎勵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六)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開支。
第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辦案經費:
(一)提交的結案卷宗不符合相關規定,經補正后仍不能符合規定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損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辦案人員過錯給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親屬的錢物或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六)因違法辦案被受援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第七條 非因辦案人員原因而終止辦案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酌情給予辦案人員辦案經費。
第八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分別設立法律援助補助專款(以下統稱法律援助補助專款)。中央財政設立的法律援助補助專款,投向是國家級開發重點縣以及經費保障能力較低的其他的困難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省級財政設立的法律援助補助專款,包括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專款,投向重點是國家級開發重點縣以及經費保障能力較低的其他的困難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省、市兩級可視實際情況適當補助。
第九條 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補助專款分配原則是:公開、公正、透明;保貧困、保基層、保基本、保辦案量;體現政府的責任和財政支付能力的協調平衡;鼓勵辦案數量多和自身努力投入辦案經費多的地區。
(二)法律援助補助專款采用“因素計算法”進行分配。根據人口狀況、財政狀況、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的數量及其他客觀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根據各因素對經費需求的影響程度和財政管理的要求,確定各因素的權重和差異系數,通過公式計算確定補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專款的數額。
計算分配專款的因素及所占權重可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在省司法廳的配合下,自收到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專款的兩個月內,將該專款下達到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省級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下達到縣級以上法律援助機構。縣級以上法律援助機構要將上級補助的法律援助專款、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和各種渠道籌集的社會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經費。違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二)要保證法律援助補助專款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補助專款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三)各設區市財政局和司法局要將上一年度全市(含省直管試點縣市)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使用情況一式兩份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省財政將據此作為考核各級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及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參考依據。
(四)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建立法律援助補助專款使用情況的考核制度,定期向財政部、司法部和設區市財政局、司法局通報考核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五)省財政廳、省司法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關部門對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法律援助補助專款到位不及時、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擠占、挪用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將暫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補助專款的分配,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設區市財政局和司法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