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轉發《哈爾濱市公益文化事業捐贈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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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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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廳字〔2011〕16號
各區、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辦委,市直各黨組、黨委(工委):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哈爾濱市公益文化事業捐贈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7月11日
哈爾濱市公益文化事業捐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益文化事業捐贈工作的管理,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維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依法成立的公益性文化社會團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文化事業的捐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捐贈為名組織攤派、變相攤派或從事營利活動;不得挪用、侵占捐贈款物。
第四條 捐贈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 公益文化事業捐贈范圍:
(一)對國家鼓勵發展的交響樂、歌舞、話劇、京劇評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等文藝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承辦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五)對涉及全市性的大型公益文化活動的捐贈;
(六)對社區公益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捐贈;
(七)捐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對公益文化事業的其他捐贈意向。
第六條 公益文化事業捐贈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公益性文化藝術生產創作的獎勵與補助支出;
(二)公益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維修和改造;
(三)重點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
(四)大型公益文化藝術活動的補助支出;
(五)公益文化事業的其他用途。
第七條 捐贈人對公益文化事業有捐贈意向,經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捐贈人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明確捐贈財產種類、數量、價值、質量、用途和有關要求等事項。
受贈人接收捐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財政部門申請代開《黑龍江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八條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九條 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十條 受贈人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受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條 受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未征得捐贈人許可,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性質及用途。
第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使用制度,及時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市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 納稅人對公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時按相關規定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公益文化事業進行捐贈,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區、縣(市)公益文化事業捐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