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巴彥淖爾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巴彥淖爾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巴彥淖爾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巴彥淖爾市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彥淖爾市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
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有效控制財政供養規模,遏制行政管理費用快速增長,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激活機關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增強機關事業單位績效管理,實現由政府“花錢養人”向政府“拿錢辦事”轉變。根據國家、自治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某些公共服務項目或設施,不再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直接提供服務,而是由政府出資,通過政府招標采購,聘用相當資質的社會單位來完成的公益服務或單位服務。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一般應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達到一定規模的物業管理和服務,以及公益項目如文藝活動、劇目、展覽、展示等內容。另外,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對環衛、園林管理等服務項目也要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疇。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需求與財力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公共和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結合本級財力狀況和公共服務的支出水平,科學合理地確定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項目和標準。且支出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薪酬水平等相適應。
(二)人員供養與購買服務相互制約的原則。嚴格控制供養人員規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解決的公益事業和公共服務,逐步削減財政供養人數,既要保證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又要節約財政開支。
(三)公開透明與合法合規的原則。所有的操作與運行,包括招標采購、資質審查和用人用工等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嚴禁暗箱操作和違規運行。
(四)強化監管與效能優先的原則。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政府購買、資質準入、質量保證、效率優先、節約成本、服務優良、采購招標、績效考核、責任明確、單位使用、相關部門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購買程序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為單位提出、主管部門初審和申報、財政部門審核、政府批準、政府采購、合同鑒證、單位使用七個程序。
(一)單位提出申請。購買服務單位根據職能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和公共設施服務的實際情況,按照提供服務項目的標準、數量、質量及資金需求等,向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購買服務申請。
(二)主管部門初審和申報。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提出的購買服務申請項目,組織相關人員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初審,并形成正式意見,以書面的形式上報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申報情況,商市委組織部、編辦、市人社局提出審核意見,上報市政府。
(四)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購買服務項目和資金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報市編辦及人社局備案。
(五)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統一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根據市政府的批復,按照主管部門和單位申報的購買服務標準和要求,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采購。
(六)合同鑒證。中標服務機構與購買服務單位簽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服務合同,并實行合同鑒證,依法保障和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同時,要將合同復印件報市財政局、編辦和人社局備案。
(七)單位使用。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權益人,負責對服務提供機構的合同管理和績效評價、合同履行監管,負責服務項目或資金到位的支付保障。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復,將所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購買服務單位、服務項目名稱、標準、數量及中標金額進行分類,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購買服務單位的考評結果,由單位提出申請,根據服務項目性質分批次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直接撥付到中標服務機構。
第四章 定制合約
第八條 簽訂合同分兩步實施,一是試用期合同,期限為三個月,試用期間由購買服務單位對中標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水平、質量進行綜合考評。二是正式合同。待綜合考評后,根據考評結果,簽訂正式合同。如合同期滿后,繼續提供服務,則不再簽訂試用期合同。一次性的短期服務項目除外。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期限原則上以服務項目時間長短或服務期限確定。一般以一個服務期為一個合同期。對主要以物業管理和服務等長期需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以年為限簽訂購買服務合同,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為一個合同期。
第十條 單位或中標服務機構因改革及其他原因發生撤銷、合并及調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均按《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同時,購買服務單位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市財政局、編辦及人社局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發生其他意外事故,要按合同約定處理解決。要分清責任,原則上購買服務單位只負責績效考評、履行合同等職責,不承擔其他不可預見支出。
第五章 職責分工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行資格準入制度。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對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招標采購;由市相關部門辦理服務合同鑒證;由市編辦負責供養人員編制控制。
第十三條 單位和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購買服務項目,申請招標采購有資質的社會單位或公開招聘有資格的自然人,并根據《合同法》簽訂統一規范的服務合同,進行合同鑒證。單位必須履行資格準入、合同管理、績效考評、綜合考核等相關責任,對服務機構實行一年一評估,一年一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主管部門必須履行監督責任,要建立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管理和監督,并負責購買服務的標準、費用和數量的審核擬定,要堅持資格準入制度,嚴格控制數量,并予以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管和使用所購買服務的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合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旗縣區可依照本辦法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