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12〕6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規范農業保險經營行為,提高農業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保障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各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主動、迅速、科學、合理”的原則切實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和“理賠結果公開”,確保賠案處理規范,賠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保險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報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礎數據質量
(一)保險公司應切實完善接報案管理工作。保險公司應保持報案渠道暢通,規范分支機構轉報案和非被保險人代報案流程,確保報案信息及時準確錄入業務系統。
(二)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農業保險現場查勘工作。保險公司應在接報案后及時組織查勘,并確保查勘科學高效,服務規范到位。種植業保險、森林保險應根據災害造成的損失范圍組織整體性查勘,一次災害造成的損失范圍超過一個行政村的,原則上應查勘到行政村一級。
(三)保險公司應結合農業保險特性,建立科學的二次或多次定損制度。種植業保險、森林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能夠確認保險標的已經全損的,應及時開展后續定損工作;難以立即確定損失程度的,應根據保險標的的生物特性,設立不同的觀察期,根據實際情況科學開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損。
二、提高定損規范程度,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一)保險公司要準確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數量。保險公司應通過清點數量、實地丈量、查閱賬目等方式,借助科學手段,準確核定損失數量。種植業保險、森林保險等保險標的在生長期間內多次遭受保險事故并發生部分損失的,應綜合考慮歷次出險因素,在雙方約定的時間核定標的損失數量。
(二)保險公司要科學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抽樣的方式測定損失程度。保險公司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機構應事先制定抽樣定損的規則,對抽樣方式、方法、組織程序等進行規范。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被保險人認可的抽樣方式定損;如保險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應會同有關農業技術部門,采用農業生產通行的其他方法進行科學測定。同一省內有多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可共同協商確定定損規則。
(三)保險公司要強化定損資料的管理。保險公司應如實記錄清點損失數量、核定損失程度的方式方法、過程和結論,并保存相關的原始工作底稿。原始工作底稿應取得相關農業技術人員、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代表)的簽字確認。對于由被保險人代表簽字的,應當對被保險人代表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并告知其應負的對其他被保險人的宣傳解釋義務。
(四)保險公司要建立定損工作分級復核機制。保險公司應對分級復核設定合理的比例,確保復核的效果,以加強對定損工作的事中控制,確保定損科學合理。經復核后的原始定損結果是保險理賠的關鍵資料,不得修改、隱匿或非法銷毀。
三、規范賠款業務管理,確保及時足額到戶
(一)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準確進行賠款理算。保險公司應依據查勘定損結果和相關資料,準確進行賠款理算,嚴禁不按合同約定隨意確定賠款金額。
(二)保險公司應實施集體投保理賠結果公示制度。對于集體投保業務,保險公司應繕制分戶的理賠公示表,通過適當方式向集體投保的所有被保險人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資料備查。保險公司應明示聯系電話,及時根據公示反饋情況形成理賠分戶清單,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
(三)保險公司應確保及時支付賠款。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采取集體投保方式的,保險公司應在取得經被保險人簽字認可的分戶理算清單后,在10日內支付賠款。
(四)保險公司原則上應實現農業保險賠款“零現金轉賬直賠到戶”。即通過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卡)或者“一卡通”財政補貼專戶支付賠款,確保將保險賠款足額發放到被保險人手中。對于確需支付現金的,應經保險公司省級以上機構批準,并就相關情況向當地保監局備案。以現金形式支付賠款的,應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授權的代理人在賠款支付清單或賠款收據上簽字或以其他方式確認。
(五)保險公司應建立預付賠款制度。對于損失金額高、社會影響大、保險責任已經明確,但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確定最終賠款金額的案件,保險公司可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照能夠確定的損失和及時恢復生產的需要,預付部分賠款。
四、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管控水平
(一)保險公司應規范理賠全流程的權限管理。應切實加強立案管理,明確規定各級機構或人員的立案及立案注銷審核權限;明確各級機構或人員的定損權限及核賠權限等。
(二)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的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為查勘定損而聘請專業機構、人員所發生的鑒定、公估、檢驗等費用,應規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
(三)保險公司應加強理賠案件檔案管理。索賠單證、現場查勘報告、定損材料、事故證明、專家或專業機構意見、理賠報告、賠款資金支付證明等應及時歸檔、統一裝訂、歸口管理。
(四)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理賠工作的投訴處理機制。保險公司應詳細登記接訴及辦理情況,并及時處理。對保險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案件,要及時作出書面回復。
(五)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理賠工作客戶回訪制度。保險公司應對一定比例的被保險人實際收到賠款的情況進行回訪,回訪記錄應妥善保管。
(六)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理賠的內部稽核制度。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分支機構農業保險理賠質量和合規性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五、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賠服務能力
(一)保險公司應不斷完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保險公司應配置滿足農業保險理賠服務需要的人員、設備、工具和經費資源,加強對理賠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并積極構建農業保險理賠外部專家網絡。
(二)保險公司應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科技信息建設。保險公司應實現理賠全流程系統化管理,強化理賠數據與承保、再保、財務數據的對接,不斷提高數據應用水平和統計分析水平;同時應著力提升理賠管理的技術含量,探索利用現代農業技術、信息技術、遙感測繪技術等科技成果及先進的結算手段,提高理賠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保險公司應建立大面積災害的應急預案。保險公司應制定相關制度,對在大面積災害發生時統籌調配人力物力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保險公司在理賠中,要積極與各級政府、農業部門、氣象部門及有關科技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確保理賠工作順利進行;同時應根據農業生產規律和自然災害特點,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業保險標的的防災防損工作。
六、積極進行協調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農業保險理賠工作的支持協調。在大面積災害發生時,要指導轄區內的相關保險機構加強溝通,共同做好理賠工作。
(二)各保監局應加強農業保險理賠制度建設。各保監局可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農業生產和農業保險的特點,形成本地區的農業保險理賠工作制度。
(三)各保監局應加強對理賠工作質量的監督。在現場檢查時,要將農業保險理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理賠案件的真實性、賠款支付情況、防災防損費用使用情況和服務質量作為檢查重點。要將隨機回訪被保險人作為農業保險理賠檢查的必要環節。對檢查發現的虛假賠案,截留、挪用農業保險理賠資金等問題,依法從重處罰;對發現的涉及其他組織的問題,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或及時轉送相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協調,及時總結經驗,指導行業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理賠指引。
請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關農業保險理賠工作的內控制度,并請各單位將理賠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