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司〔2011〕480號
各設區市司法局、各司法鑒定機構:
現將《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規范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等有關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并持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司法鑒定人員。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職業道德是指司法鑒定人在職業生活中應遵循的道德規范,應追求的價值取向。
本規范所稱執業紀律是指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執業紀律,依法規范執業,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第五條 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應當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人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
第六條 崇尚法治。司法鑒定人應當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法律意識,培育法治精神,依法依規執業,切實服務訴訟需要、維護司法公正。
第七條 尊重科學。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遵循科學原理、科學方法和技術規范,認真負責、嚴謹規范、探真求實,對科學負責,對案件事實負責。
第八條 公正廉潔。司法鑒定人應當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秉持正當性,確保中立性,依法獨立地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廉潔自律,絕不利用執業行為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誠信敬業。司法鑒定人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司法鑒定職業倫理,維護司法鑒定執業秩序。應當熱愛司法鑒定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執業能力。
第三章 司法鑒定人執業紀律
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核定的執業類別執業,不得超出登記的執業范圍執業。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鑒定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鑒定委托,不得私自收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辦理鑒定案件,及時出具鑒定意見,不得無故變更或終止鑒定事項、拖延鑒定時間。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鑒定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利用鑒定活動中獲得的信息、資料謀求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回避,不得辦理與本人、近親屬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鑒定。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廉潔從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索要或收受財物,不準接受委托人的宴請,不得利用職業之便謀取當事人利益。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誠信執業,如實告知鑒定程序、鑒定標準、收費標準、鑒定期限等相關信息。不得遷就、迎合委托人或當事人的不正當要求。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出庭作證,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用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謀求鑒定業務;
(二)以承諾給回扣、分成、介紹費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作虛假廣告或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四)以貶低其他鑒定人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鑒定業務;
(五)以明顯低于同行業的收費標準承接鑒定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司法廳和各設區市司法局對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范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由省司法廳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助理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8月6日發布的《福建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閩司〔2001〕202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行為,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公示:
(一)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正本);
(二)本機構執業的司法鑒定人基本情況,包括相片、姓名、執業證號、執業類別及專業技術職稱等;
(三)司法鑒定機構資質情況,包括參加能力驗證和認證認可等情況;
(四)司法鑒定服務承諾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六)委托、受理、鑒定實施等工作流程;
(七)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和有關回避的規定;
(八)投訴監督電話,應當包含省、市司法行政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本機構內部設立的投訴電話;
(九)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做好對外公示,公示事項應當在司法鑒定機構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公示欄(墻)等方式展示。
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為本機構工作人員統一制作桌牌、胸牌,實行掛牌上崗。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內容式樣應當字體端莊,版面整潔。公示事項出現變更情形時,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并重新公示。
第七條 省司法廳對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各設區市司法局負責本轄區內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的具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公示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如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省司法廳、設區市司法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