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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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司法局
關于印發《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溫司發〔 2010 〕93 號
各司法鑒定機構:
我局于2010年5月19日印發的《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因與司法部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相關內容有沖突,故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F將重新修訂的《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促進溫州市司法鑒定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溫州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司法局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人員,是指司法鑒定人及司法鑒定人助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管理,是指市司法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活動。
第二章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是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司法鑒定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部門。
第三章 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司法局應當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員在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范的情況,包括:
。ㄒ唬┳袷厝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鑒定人助理管理規定(試行)》和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檔案局《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司法鑒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規范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的通知》等收費、價格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ㄈ┳袷厮痉ú俊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教育培訓規定》、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鑒定工作流程(試行)》、《浙江省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規范》等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范、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情況;
(四)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第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執業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包括:
。ㄒ唬┙⒑蛯嵤┙y一接受委托、收取費用制度的情況;
(二)建立和實施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的情況;
。ㄈ┙⒑蛯嵤┏修k重大敏感疑難案件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度的情況;
。ㄋ模┙⒑蛯嵤┩对V查處制度的情況;
。ㄎ澹┙⒑蛯嵤┧痉ㄨb定人年度執業考核制度的情況;
。┙⒑蛯嵤n案管理制度的情況;
。ㄆ撸┙⒑蛯嵤┧痉ㄨb定機構公示制度的情況;
。ò耍┙⒑蛯嵤┧痉ㄨb定人助理審核、頒證和備案制度的情況;
。ň牛┙M織司法鑒定人員參加年度相關教育培訓;
。ㄊ┙⒑蛯嵤┢渌麍虡I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檢查、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延續和注銷的情況。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檢查、監督和掌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司法鑒定機構上報年度執業情況報告以及對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員進行年度執業考核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受理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檢查、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廳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日常管理職責。
第四章 日常監督管理的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ㄒ唬┒ㄆ谡匍_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通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ǘ┙M織開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的執業監督檢查;
。ㄈ┦芾韺Ρ臼行姓䥇^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的舉報和投訴,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ㄋ模┓、法規、規章和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廳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開展執業監督檢查,包括全面的監督檢查以及專項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監督檢查工作的年度計劃,并下發至各司法鑒定機構。該計劃應當包括:
。ㄒ唬┍O督檢查的內容;
。ǘ┍O督檢查的時間;
。ㄈ┍O督檢查的對象(范圍);
。ㄋ模┍O督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開展全面的或是專項的監督檢查,應當提前通知各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實施執業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可以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員或者有關人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會議記錄、財務報表、收費發票、司法鑒定機構函件等相關材料和司法鑒定業務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市司法局依法實施的執業監督檢查,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市司法局開展執業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監督檢查筆錄,并建立工作檔案對監督檢查的內容、監督檢查的時間、監督檢查的對象(范圍)、監督檢查的人員、發現或者查實的問題、整改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二十條 市司法局通過監督檢查、公共媒體等渠道發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交辦的投訴件也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省廳。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投訴:
。ㄒ唬┏龅怯浀臉I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ǘ┻`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ㄈ┮虿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五)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痉ㄨb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ㄆ撸┧痉ㄨb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八)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
(九)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司法局接待投訴時可以要求投訴人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文書等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司法局收到投訴材料后,應當即時填寫《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投訴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目錄,投訴的方式和時間等信息。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者其代理人。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投訴人補充材料所需的時間和投訴案件移送、轉辦的流轉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局受理舉報、投訴或者啟動調查程序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并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市司法局在進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取證,不得阻撓。執法人員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被舉報和投訴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在被調查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回避權。
第二十四 條市司法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ǘ┍煌对V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ㄈ┩对V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并應當將不予處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局受理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受理舉報和投訴及辦理結果應當向本機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監督、檢查和指導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員的日常司法鑒定業務活動所進行的內部管理工作。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對司法鑒定人員進行年度執業考核,并及時向市司法局提交司法鑒定人員年度執業考核結果和本機構年度執業情況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法律責任已作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員有行政過錯行為的,按照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過錯行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溫州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