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淄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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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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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人民政府,高新區(qū)、文昌湖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淄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大力推進質量興市戰(zhàn)略,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yè)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促進產業(yè)振興和新興產業(yè)發(fā)展,進一步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yè)轉方式調結構的若干政策意見》(淄發(fā)〔201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淄博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在全市質量振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組織,主要是指本市的各類企業(yè);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從事和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yè)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yōu)。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每兩年組織評選一屆,每屆管理期限為5年。在組織或個人自愿申報基礎上,經區(qū)縣(高新區(qū)、文昌湖旅游度假區(qū),下同)或市有關部門推薦,按照程序和標準評審。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2年質量業(yè)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組織和個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章獎項設定和獎勵條件
第七條市長質量獎分設“質量管理獎”、“質量貢獻獎”2個綜合獎項和“質量管理(QC)小組獎”、“質量管理新方法應用獎”、“質量攻關獎”、“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獎”、“質量教育獎”5個單項獎項。
第八條淄博市“質量管理獎”每屆不超過10個;淄博市“質量貢獻獎”及“質量管理(QC)小組獎”、“質量管理新方法應用獎”、“質量攻關獎”、“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獎”、“質量教育獎”,每屆各不超過5個。
第九條淄博市質量管理獎授予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yè)領先,對淄博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yè)。申報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領域中的企業(yè),依法注冊登記2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xù)改進機制,在節(jié)能減排和環(huán)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2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yè)前列;
(四)品牌優(yōu)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
(五)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第十條淄博市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涉及到質量科研、質量改進和攻關成果的評審,可以多人共同獲獎,但一個申報項目最多不超過3人)。申報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chuàng)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yè)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為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yè)績得到群眾認可;
(五)所屬組織近2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等事故;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一條淄博市質量管理(QC)小組獎、質量管理新方法應用獎、質量攻關獎、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獎、質量教育獎5個單項獎,分別授予我市在開展質量管理(QC)小組活動、質量管理新方法應用、質量攻關、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質量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組織或個人。
第十二條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能力強、質量管理先進、符合產業(yè)發(fā)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yè)及新興產業(yè)領域中的龍頭企業(yè)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guī)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報市長質量獎名單。
第十四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新聞媒體人士作為市長質量獎評審員,組成評審組,按照相關規(guī)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監(jiān)局)具體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guī)欤⒃u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和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工作計劃;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并組織評審;
(五)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yè)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jiān)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八)測算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所需經費;
(九)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六條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時,要發(fā)揮行業(yè)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邀請監(jiān)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監(jiān)督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報《淄博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區(qū)縣或市有關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guī)熘谐槿?名(含5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評審組對申請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并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市政府審定批準、通報表彰,由市長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fā)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
第五章獎勵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直接發(fā)至獲獎組織和個人。
第六章獲獎組織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六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yōu)先推薦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二十七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創(chuàng)新實踐,持續(xù)改進;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fā)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經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證屬實的,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九條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三十條獲得淄博市質量管理獎的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如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組織從撤銷當年起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fā)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yè)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工作程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