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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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發[2003]5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為深入貫徹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精神,堅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推向深入,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法院必須進一步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大力加強權力監督制度和紀律約束機制建設。
一、充分認識嚴肅紀律的必要性。嚴肅法官隊伍的紀律,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保證。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隊伍,強化權力監督制度和紀律約束機制是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于懲戒的規定,是強化法院內部監督,約束和規范法官職務行為的基本法,廣大法官必須嚴格執行。各地法院要根據新形勢對法官隊伍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強教育,健全機制,嚴格依法依紀管好隊伍,把反腐倡廉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始終如一地抓緊抓好。
二、全體法官要切實增強自律意識,以嚴明的法紀約束和規范職務行為。法官在社會中的崇高地位和司法權威,來源于嚴明的紀律約束塑造的高尚人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是每一位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戒律,是對法官職業的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官應當以此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自警,倍加珍惜崇高的法官職業,正確行使審判權。
三、健全檢查督促機制,狠抓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是憲法類法律,具有崇高地位,各地法院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狠抓落實。上級法院要加強檢查督促,把執行紀律情況作為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專題研究,經常檢查;紀檢監察部門要采取措施,拿出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務必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在法院廉政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強化領導負責制,一級抓一級。抓好法院隊伍的廉政建設,是法院領導的重要職責,各地法院必須按照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要求,健全“一崗雙責”制。要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作為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使各級法院領導切實承擔起廉政建設的責任。
五、加大工作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各地法院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原則,既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違法違紀行為,又要通過堅決查處已發案件遏制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決不姑息遷就,必須一查到底,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嚴格的法紀追究,純潔法官隊伍,保持法官隊伍的廉潔。
六、本通知適用法院其他工作人員。
以上通知,望切實執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條款
第十一章 懲戒
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第三十五條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