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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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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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技[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落實《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教技[2012]6號),做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簡稱“2011計劃”)的組織實施,經研究,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方、高校以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2011計劃”和實施方案,加強頂層規劃,做好統籌部署,圍繞國家、行業以及區域的重大需求,結合自身優勢與特色,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協同創新,努力營造協同創新的環境和氛圍。抓緊開展前期培育工作,合理選擇協同創新方向,積極聯合國內外優勢創新力量,廣泛匯聚創新要素與資源,深入推動機制體制改革,為“2011計劃”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附件:“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
依據“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2011計劃”)的總體要求,為做好計劃的組織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總體目標。
按照“國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結合國家中長期教育、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和“十二五”相關行業領域以及地方重點發展規劃,發揮高校多學科、多功能的優勢,積極聯合國內外創新力量,有效聚集創新要素和資源,構建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形成協同創新的新優勢。建立一批“2011協同創新中心”,加快高校機制體制改革,轉變高校創新方式,集聚和培養一批拔尖創新人才,產出一批重大標志性成果,充分發揮高等教育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重要結合點的獨特作用,在國家創新發展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重點任務。
以國家重大需求為牽引,以機制體制改革為核心,以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為載體,以創新資源和要素的有效匯聚為保障,轉變高校創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突破高校與其他創新主體間的壁壘,充分釋放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的活力,大力推進高校與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外科研機構的深度合作,探索適應于不同需求的協同創新模式,營造有利于協同創新的環境和氛圍。
(三)協同創新中心類型。
根據“2011計劃”重大需求的劃分,協同創新中心分為面向科學前沿、面向文化傳承創新、面向行業產業和面向區域發展四種類型。
1.面向科學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以自然科學為主體,以世界一流為目標,通過高校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國際知名學術機構的強強聯合,成為代表我國本領域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水平與能力的學術高地。
2.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以哲學社會科學為主體,通過高校與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門、行業產業以及國際學術機構的強強聯合,成為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的主力陣營。
3.面向行業產業的協同創新中心,以工程技術學科為主體,以培育戰略新興產業和改造傳統產業為重點,通過高校與高校、科研院所,特別是與大型骨干企業的強強聯合,成為支撐我國行業產業發展的核心共性技術研發和轉移的重要基地。
4.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導,以切實服務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為重點,通過推動省內外高校與當地支柱產業中重點企業或產業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為促進區域創新發展的引領陣地。
(四)實施范圍。
面向各類高校開放,以高校為實施主體,積極吸納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地方政府以及國際創新力量參與。
(五)實施周期。
“2011計劃”自2012年啟動實施,四年為一個周期。教育部、財政部每年組織一次“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申報認定,通過認定的中心建設運行滿四年后,教育部、財政部將委托第三方評估。
二、實施原則
(一)統籌部署,分層實施。
各類高校應按照“2011計劃”的精神和要求,積極組織開展協同創新,加快機制體制改革,提升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重大需求的能力。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制訂校級協同創新計劃,先行先試,積極培育。鼓勵各地設立省級2011計劃,結合當地重點發展規劃,吸納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組建協同創新體,建立協同創新機制,營造協同創新環境氛圍。發揮行業產業部門的主導作用,利用行業產業部門的資源與優勢,引導和支持高校與行業院所、骨干企業圍繞行業重大需求開展協同攻關,在關鍵領域取得實質性突破。在此基礎上,國家每年評審認定一批“2011協同創新中心”,形成分層實施、系統推進的工作機制。
(二)分類發展,擇優支持。
根據不同需求協同創新的任務和要求,分類型開展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堅持“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明確有針對性的建設要求、準入條件、評審標準、管理機制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體系。在高校、地方、行業等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礎上,每年擇優遴選出符合“國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具有解決重大問題能力、具備良好機制體制改革基礎的協同創新體,認定為“2011協同創新中心”。
(三)廣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進各類創新要素的有機融合,充分匯聚現有資源,積極吸納社會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學前沿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國家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資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應;面向行業產業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要發揮行業部門和骨干企業的主導作用,匯聚行業、企業等方面的投入與支持;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整合優質資源,吸納社會支持,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長效機制。在此基礎上,經評審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國家可給予相關政策傾斜和引導性、獎勵性的資金支持。
三、計劃管理
(一)領導機構。
由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成立“2011計劃”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教育部。
(二)專家咨詢委員會。
由來自有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的知名專家組成“2011計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為重大政策、總體規劃、評審認定、監督評估等提供咨詢。
(三)第三方評審、監督機制。
引入相對獨立的第三方評審、監督機制,開展論證評審、定期檢查和階段性評估等工作,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
評審專家選取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在國際上具有較大影響、國內具有較高威望的戰略科學家;長期從事教育、科技、文化、經濟以及其他社會事業行政管理的知名專家;具有國際視野、熟悉國內發展狀況、有較深學術造詣的國內外專家;同時,評審專家還必須對協同創新有較深認識和了解,為人公正,精力充沛。
四、實施方式
“2011計劃”的實施分為培育組建、評審認定、績效評價三個步驟。
(一)培育組建。
依據計劃實施原則,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產業和高校組織前期培育。重點開展協同創新方向確定、協同創新體組建、創新資源與要素匯聚、創新環境與氛圍建設等,逐步形成協同創新的新平臺和新機制。
1.確定協同創新方向。從國際科技發展前沿和國家、行業、產業、地方的重大需求出發,結合高校自身的優勢與特色,確定協同創新方向。方向選擇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戰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廣度和深度,充分體現科學研究與國家需求的緊密結合,體現多學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為單純的研究項目。
2.組建協同創新體。由高校牽頭,積極吸納國內外優勢力量,形成強強聯合的協同創新體。建立實質性協同的組織管理機構,并結合協同創新體的特色與能力,切實地選擇協同創新的模式與類型。制定整體實施路線,明晰各方職責,確定具體分工,建立協同創新的新平臺。
3.匯聚創新要素與資源。發揮協同創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現有國家、行業等方面的資源,積極吸納地方、企業以及國內外社會的支持與投入。以人才作為協同創新的核心要素,加快與基地、平臺、資本、信息、成果、儀器設備等創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協同創新的新優勢。
4.構建創新環境與氛圍。結合協同創新目標與任務的要求,系統設計機制體制改革,創新人員聘用與考評方式,完善高校學生培養機制,建立有組織創新、協同管理、資源整合與成果共享等制度體系,形成有利于協同創新和解決國家重大需求的長效機制。
(二)評審認定。
在培育組建并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教育部、財政部按照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和綜合咨詢的程序,每年認定一批“2011協同創新中心”。
1.申報條件。
(1)方向選擇應符合重大科學前沿或國家、行業產業和地方的重點發展規劃,協同創新模式選取合理。
(2)已建立了實質性的協同創新體,各方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建立了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協同機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協同創新氛圍。
(3)從協同創新的實際出發,在組織管理、人員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養、資源配置等方面開展了有效的機制體制改革,方案具體,措施得當,進展順利,成效明顯。
(4)按照新的人才選聘機制,已聚集了一批國內外優秀團隊,具備解決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員不得在其他協同創新中心兼聘。有充實的科研任務,主持承擔了一定數量在研國家、行業、地方以及企業等方面的重大項目。有效地整合了相關的各類創新要素,形成了較強的資源匯聚能力,相關各方面的支持落實到位。
(5)牽頭高校和主要參與高校,協同創新方向依托的主體學科須為國家重點學科,并建有運行良好的國家級或教育部重點科研基地,具備組織開展協同創新的能力和實力。在基礎設施、研發平臺、儀器裝備、日常運轉等方面,能夠為協同創新中心的有效運行提供良好的支撐與保障。
2.評審程序。
(1)組織申報。采取限額推薦的方式,經牽頭高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到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其中,區域發展類協同創新中心,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推薦,教育部直屬高校可直接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2)專家評審。經形式審查合格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報的類型,采取答辯的方式對申請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按一定比例擇優提出建議名單,并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其中,科學前沿和文化傳承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評審,以學術同行和管理專家為主體,積極吸納科研院所和境外專家參與;行業產業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評審,要充分發揮行業產業部門、企業管理和研發人員的作用;區域發展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評審,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業與同行專家的有機結合。
(3)綜合咨詢。由“2011計劃”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采取會評的形式,在聽取匯報、審閱材料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提出咨詢意見。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綜合咨詢意見,提出擬認定的建議名單,報領導小組審議后,批準認定為“2011協同創新中心”。
3.評審要求。
除上述申報條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針對不同類型協同創新中心,設定具有針對性、特色化的評審標準。
(1)面向科學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
――符合科技前沿發展的趨勢,且我國在該方向的研究具有較好基礎。協同創新體組建合理,能夠代表我國該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備沖擊世界一流的基礎與能力。
――已經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機制體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符合國際慣例的知識創新模式和運行管理機制。
――已經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國內外一流的人才與團隊,隊伍結構合理,規模適度,主要負責人在國際學術界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力。
――牽頭高校以及主要參與高校,依托的主體學科原則上應進入ESI學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科學研究中心或優秀類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2)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
――符合國家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業發展的重點規劃,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和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根本需求。協同創新體組建合理,能夠代表我國該方向的最高學術和人才培養水平。
――結合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特色,在人員聘用考評、人才培養以及管理運行等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機制體制改革,建立了跨學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機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國內外一流的人才與團隊,結構合理,規模適度,任務明確,分工具體。主要負責人具有較高學術威望、較強的開拓意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牽頭高校以及主要參與高校,在該方向上應具有較強的學術積淀和較明顯的學科優勢,依托的主體學科應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已建有相應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
(3)面向行業產業的協同創新中心。
――切合國家及行業產業的重點發展規劃,協同創新體組建合理,有良好的長期合作基礎,得到行業產業部門的充分認可和有力支持。
――已開展了富有成效的機制體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任務為牽引的人員聘用機制和產學研用融合發展、有組織創新的模式。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主要負責人在行業產業中具有較高聲望和影響。
――牽頭高校以及主要參與高校,須在行業產業內具有明顯特色和行業企業的影響實力,依托的主體學科應處于國內領先行列,并建有相應的國家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研發基地。
――參與企業、研究院所等應是行業內領先、影響力強,具有較好研發基礎和對重大技術創新的需求與接受能力。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資源,得到了參與企業的實質性投入。
(4)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
――符合地方產業和社會發展的重點規劃,協同創新體組建合理,并擁有良好的長期合作基礎。牽頭高校在該方向、該地區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具備協同創新的牽頭實力,參加企業應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的產業影響力。
――已開展了相關的機制體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會化的人員聘用與流動方式,形成了持續的技術創新與技術轉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顯。
――牽頭高校依托的主體學科應切合區域發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相應的國家級或教育部重點科研基地。
――得到省級協同創新的支持,在支撐區域創新發展中發揮了示范帶動作用,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績效評價。
“2011協同創新中心”堅持動態、多元、融合、持續的運行機制,建立由協同創新體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中心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中心重大事項的決策。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相應的組織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中心的運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負責把握學術方向、指導人才培養、參與人員遴選、推動國內外合作等。牽頭單位應充分整合多方資源,在人、財、物等方面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和條件,在政策和資源配置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以確保中心的良好運行和預期目標的實現。
加強對“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目標管理和階段性評估,建立年度報告和周期評估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年度檢查以協同創新體自查為主,牽頭高校應在每年年初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進展報告。中心運行滿四年后,教育部、財政部委托第三方組織評估。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對于成效顯著、評估優秀的中心,可進入下一周期的實施。對于評估不合格的中心,國家將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
經批準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依托高校應在自身現有的條件和能力范圍內,給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與保障。在此基礎上,國家、地方將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給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為有利于協同創新的政策匯聚區,成為高校改革優先發展的實驗區。
1.在人員聘用與評價制度、人才培養機制、招生模式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改革的相對自主權。
2.在研究生招生、優秀人才計劃、公派出國學習和交流等相關資源配置方面,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重點和傾斜支持。
3.在組織申報國家相關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業重點任務時,給予“2011協同創新中心”優先支持。
(二)經費支持。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經批準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可給予引導性或獎勵性支持,主要用于協同創新中心開展協同創新活動和形成協同創新機制直接相關的開支,不得用于與協同創新中心無關的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和資金核定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在資金管理辦法中另行規定。
牽頭和參與單位須嚴格按照國家財政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將作為中心年度檢查和階段評估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違規違紀現象,將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直接撤銷“2011協同創新中心”。
六、其他
“2011協同創新中心”運行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評審認定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等另行發布。
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 類型:
XXXX協同創新中心
實 施 方 案(試行)
主管部門(公章):
牽頭單位(公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二O一 年 月 日
信息表
中心名稱
中心類型 □科學前沿 □文化傳承 □行業產業 □區域發展
推薦部門(可多個)
牽頭
單位
情況 單位名稱
牽頭人 姓名 年齡 職務/職稱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主要
參與
單位
培育
組建
情況
包括:協同創新體構建與分工、已開展的機制體制改革、資源匯集與獲得的支持情況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效(限500字內)
起止時間
下階段
主要
任務 包括:新的機制體制改革重點、可新增資源與支持情況、人才引進與聘任以及主要研究計劃等(限500字內)
擬申請國家
政策與專項
經費支持計劃
概述(2000字內)
1.建設背景
2.總體目標與重點任務
3.前期培育組建情況
4.下階段計劃開展的重點工作
5.預期成效與社會貢獻
一、建設依據、背景與意義
1.1協同創新方向選取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1.2該方向國內外現狀與發展趨勢
1.3我國在該方向科技創新面臨的主要機制體制問題
1.4開展協同創新的迫切性與可行性
二、總體目標與重點任務
2.1近中期發展目標
2.2整體發展思路
2.3重點建設任務
三、申報基礎與培育組建情況
3.1牽頭和主要參與單位的已有基礎與影響力
注:在人才、學科、科研等方面的基礎和代表性工作
3.2協同創新體的基本形式、主要構成與任務分工
3.3已開展的體制機制改革和主要措施
3.4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3.5創新要素的匯聚情況
注:包括國家級或教育部重點平臺、基地整合,現有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后勤保障等基礎條件
3.6已獲得的相關支持情況
3.7前期培育取得的其他主要成效
四、下階段計劃開展的重點工作
4.1新的機制體制改革計劃與措施
4.2擬開展的主要研究計劃與重點任務安排
4.3人才隊伍建設和學生培養計劃
4.4新的資源匯聚計劃與措施
4.5實施周期與年度計劃安排
五、中心組織管理保障與政策支持
5.1組織機構與職責
5.2管理運行方式
5.3骨干人員介紹
六、政策支持與保障
6.1已建立和落實的相關配套政策與措施
注:包括部門、行業、地方、高校等已給予針對性的政策支持以
及已有的各類國家級基地和教育部平臺等
6.2希望國家給予的政策支持
七、經費需求與籌措方案
7.1總體經費需求與測算依據
7.2經費籌措及落實情況
注:部門、行業、地方、企業、985工程、211工程以及高校自
籌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等
表1:
來源 支持方式
(含項目名稱) 金額
(萬元) 支持
年限 可使用的
主要范圍
7.3專項經費總體使用計劃
注:須扣除籌措經費中可解決的部分后,詳細說明中央財政專項
資金的總需求和使用計劃、年度需求和使用計劃以及協同創
新體間的分配計劃等。
八、預期成效
8.1科技產出
8.2人才培養
8.3學科發展
8.4社會貢獻
8.5可持續發展能力
九、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十、高校、地方或行業組織的自評意見
十一、主管部門意見
十二、國家、地方等有關部門意見
十三、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注:主要包括協同創新體組建與分工協議、聯合牽頭單位協議、已開展機制體制改革的文件、相關行業/地方/企業/國際/其他社會支持的證明、在研相關各類科研任務清單、現有人員名單、培育組建階段的代表性成果與實施成效證明以及其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