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綠化委員會關于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綠化委員會關于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綠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綠化委員會關于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綠化委員會關于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綠化委員會2011年10月31日以粵財綜〔2011〕223號發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據《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以下簡稱“綠化費”)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應履行植樹義務而未履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繳納的用于代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費用。
第三條 綠化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綠化費按省、市(縣、區)比例分成,其中,20%作為省級收入,80%作為市級或縣(市、區)級收入,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和市(縣、區)級國庫,并統一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計劃單列市循上解方式,于年終結算時將應上繳省級的綠化費分成收入上解省財政。
第四條 綠化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范圍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戶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按其應當履行植樹義務而未能履行的適齡員工人數(含企業主、個體戶業主)繳納綠化費。
第六條 按照《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適齡公民,不征繳綠化費:
(一)在大、中專學校就讀的學生;
(二)持有效殘疾證的適齡公民;
(三)持有效失業證(五年內)或只領取基本生活費的城鎮適齡公民;
(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適齡公民;
(五)專為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事業單位、敬老院、福利院。
第七條 駐本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依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免繳綠化費。
第八條 如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當年未安排義務植樹活動,或當年未將義務植樹任務以通知書形式下達到應該履行植樹義務人員單位的,不得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征收綠化費。綠化費按屬地進行征收,地級以上市綠化委員會征收市轄區內的中央、省、市屬直屬單位駐當地的綠化費;縣(市、區)綠化委員會征收縣(市、區)屬單位的綠化費。
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完成植樹義務證明或義務植樹綠化費繳交證明的人員,可在出具證明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地區免除其當年的植樹義務。
第十條 綠化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程序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從每年4月1日開始征收當年應繳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時義務植樹人需提供義務植樹登記卡,對上年或當年未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按規定的標準征收義務植樹綠化費;對未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總量或植樹成活率低于規定指標的單位,按其差額折算征收綠化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到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并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第十三條 暫未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由繳款單位在接到“繳款通知書”的1個月內,統一使用“一般繳款書”,將綠化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辦理繳庫手續時,在“一般繳款書”中注明省與市、縣的分成比例,“預算科目”欄根據當年《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有關規定填寫,各級國庫在收到庫款時,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和相應的預算級次進行劃解。
第十四條 已經實施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地方,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綠化費。繳款單位在接到“繳款通知書”的規定時間內,按“繳款通知書”要求將綠化費全額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財政代收費專戶;各代收銀行于收到款項的當日或次日,使用“廣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按財政部門指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將綠化費全額劃繳相應國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綠化費主要用于為繳費單位履行植樹義務的支出,包括整地、育苗、栽植、撫育、管護等勞務支出和生產工具、資料等支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根據綠化費的征收情況,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具體安排使用,年終編報支出決算。綠化費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綠化費支出,預算科目根據當年《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有關規定填列。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或不按時繳交綠化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通報批評,責令按照規定標準限期繳交綠化費。
第十九條 綠化費征管單位及其委托代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少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綠化費的,由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