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太原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1999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三、太原市勞動監察條例(199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