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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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島市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青島市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島市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推動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地駐青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依法落實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單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職工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納入單位規章制度,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日常服務管理工作,教育引導本單位職工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杜絕違法生育行為。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單位內各有關部門和下屬單位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并保證必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六條 單位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范疇,推行和諧幸福家庭促進計劃,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定期組織職工學習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科普知識。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建立職工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及時與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流新錄用職工(包括臨時用工,下同)和已婚育齡職工的婚孕育信息,查驗新錄用職工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證明,落實職工避孕節育等管理服務措施。
第八條 單位對內退、長休、病休、再婚和流出等已婚育齡職工實行重點管理。
第九條 對因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等原因離開本單位的職工(包括臨時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30日內將其婚育情況通知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辦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的交接。
第十條 單位應在破產、解散前,將本單位職工的婚育情況通知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交接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單位對外出租房屋、雇傭外來勞務團體、招用外來務工人員、開辦市場以及派本單位人員到外地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醫療衛生單位,為育齡職工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服務,引導職工采取適合本人情況的避孕節育措施,每年組織已婚育齡女職工進行生殖健康查體。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下列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和待遇:
(一)職工晚婚假、晚育假、護理假和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
(二)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后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
(四)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企業職工,退休時由所在企業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助;
(五)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所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因所在企業裁員或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由所在企業按解除勞動關系時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助;
(六)對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由職工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發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職工,可由職工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發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補助;
(八)獨生子女醫藥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期間的學費按規定由其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九)其他應當由單位落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和待遇。
第十四條 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在欠費期間發生的應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相關費用和生育津貼,由單位負擔。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簽訂《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書》或《人口和計劃生育協議書》;
(二)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監督和考評;
(三)參加駐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活動;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作為單位內部先進集體、個人的評比條件,對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單位內部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和下屬單位及負責人,取消其評比先進集體、個人的資格。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把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情況作為對職工業績考核、選拔任用、晉升職級、評先選優的一項重要條件。職工違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費用個人自理,不發產假工資,不報銷子女入托補助費和醫療費,取消其本人各類先進評選資格,五年內不予提職、晉級。
對違法生育的職工,單位應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相應紀律處分,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配偶而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三)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四)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養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計算)。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和待遇,對作出突出成績的,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單位法定代表人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納入對該單位的綜合考核內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各單位法定代表人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駐青企業和青島市市直企業落實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情況可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并通報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企業出現違法生育或不兌現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譽檔案,納入社會信用系統。各有關部門在評先選優中應當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對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一條 單位未向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接離開本單位職工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檔案,職工離開本單位后出現違法生育,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公示曝光,并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不履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制的;
(二)對本單位發生違法生育的人員不制止、不查處或隱瞞不報的;
(三)對本單位違法生育的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處分的;
(四)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追蹤處理制度。往年違法生育瞞報、漏報被查處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追究當時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責任,追回已享受的獎勵并納入本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