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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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定的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定的通知
慶政發〔2012〕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大慶市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促進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確保城市交通安全順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慶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重大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可能對周圍交通環境和交通系統運行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改善對策,使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配置與內外交通組織符合城市交通系統的規劃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必須以大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詳細規劃為依據。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城市主城區(包括慶北新城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建設項目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項目和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及配建100個以上機動車停車泊位的場館與園林和醫療類建設項目。
(二)市區的二級城鎮(包括林源新城)及其他地區,建設項目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項目和超過8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三)城市主城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交樞紐站和交通換乘樞紐等交通設施項目。
(四)其他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和年限。
(二)相關調查和資料搜集。
(三)分析評價范圍內現狀、各評價年限的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
(四)分析交通需求。
(五)評價建設項目交通影響程度。
(六)提出對建設項目評價范圍內的交通系統、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報審方案的改善建議,并對改善措施進行評價。
(七)提出評價結論。
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根據本規定第六條要求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書面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二)項目建設單位接到規劃部門通知后應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評價機構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評價機構應依法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
(三)項目建設單位在交通影響報告完成后將評價報告書報送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建設、公安和交通等部門,對交通影響報告進行專家論證。專家組成人員由熟悉大慶情況、具備相應資格的國內交通規劃專家和市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主管業務的領導組成。參與論證工作的交通規劃專家由市專家委員會推薦。
(四)對通過專家論證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采取聯合審查形式審定;對沒有通過專家論證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評價機構按專家論證意見進行修改。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參考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論證結論。
第十條 承擔交通影響評價的機構,必須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同一機構不得從事同一項目的規劃設計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交通影響評價的機構,在交通影響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人員在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縣重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參照本規定執行,可根據實際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標準,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