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茂名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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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茂名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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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辦〔2012〕41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茂名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一屆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茂名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發生在茂名市境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線索。
第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依據本辦法實施舉報獎勵。
第四條 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綜合信息管理機制,綜合管理市級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工作,統一指導、協調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負責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和提出舉報獎勵的建議。
第五條 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六條 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工作,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方式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㈠ 來訪舉報;
㈡ 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㈢ 其他途徑。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不得拒絕推諉。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依法組織核實查處,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㈠ 分級負責;
㈡ 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㈢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㈣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㈤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㈥ 未經舉報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者有關信息,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㈠ 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㈡ 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㈢ 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㈣ 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及肉類制品的;
㈤ 生產、加工、銷售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㈥ 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的,偽造產地或者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㈦ 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超范圍、超限量等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㈧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㈨ 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㈩ 未經正常檢驗檢疫非法進出口食品的,銷售應當檢驗檢疫卻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境外進口食品的;
(十一) 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獲得獎勵的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 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㈡ 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㈢ 舉報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㈣ 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十二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㈠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㈡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㈢ 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查處的舉報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申報,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獎勵:
㈠ 罰沒入庫金額50萬元以上;
㈡ 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
罰沒入庫金額100萬元以上,且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時申報省級獎勵。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舉報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及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舉報:提供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六條 根據舉報級別,獎勵額度分別按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5%、3%、1%計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獎不超過30萬元。沒有罰沒款入庫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300~800元獎勵。
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的舉報案件,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的獎勵金低于1萬元的,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的,給予1萬元獎勵。
第五章 獎勵辦理
第十七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或申報省級獎勵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舉報人的申請,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復印件)和罰沒款繳款憑證等材料,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各縣(市、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查處的舉報申請市級獎勵的,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經審核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勵金,并負責核實后發放給舉報人。
申報獎勵的舉報案件應在獎勵金兌現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嚴懲。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到申報單位領取獎勵金。逾期不申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舉報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