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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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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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經貿信息法規字〔2012〕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術改變其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危險。
第三條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
深圳市農作物種子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站(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監督檢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監督檢查機構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就專業技術問題依法進行檢驗、檢測。
第六條 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是否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與措施;
(二)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與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應的許可證,是否按照許可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與加工;
(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應的許可證;
(四)有關單位和個人經營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標識;
(五)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七條 監督檢查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帳冊和資料;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項所稱緊急情況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將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生態環境的情況。
第八條 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九條 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簽字。監督檢查人員簽署的監督檢查記錄原件存檔備查。
法律、法規、規章對專業檢測、檢驗的記錄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簽字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門報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尚未受到依法處理的,應當依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門或者監督檢查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責。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為時,應及時向市主管部門或者監督檢查機構舉報。市主管部門對舉報屬實的,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