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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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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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2〕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懷化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懷化市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
第三條 發生存量房交易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繳納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申報納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或房地產交易辦證場所的辦稅窗口申報納稅;
(二)由主管地稅機關運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軟件評估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
(三)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計稅價格繳納稅款。
第四條 發生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交易雙方應當依法如實申報存量房交易價格,依法足額繳納相關稅款。
第五條 地稅部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房交易申報價格比對系統。比對系統采用國際上通用的評估方法,借助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軟件建立的估價模型,將待評估房地產就地理位置、建筑結構、朝向、樓層、層高、側端、交易時點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
第六條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評估價值下浮20%征稅。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可以采信納稅人申報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房權屬轉移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存量房權屬轉移價格;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主管稅務機關經核查后出具復核結果,按復核結果確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征稅。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復核后征收稅款仍有異議的,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存量房交易行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地稅部門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的稅(費)款征收、爭議處理、減免稅管理和稅收政策宣傳、納稅輔導等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的相關協調等工作,配合地稅部門實施稅收征管。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先稅后證”政策規定,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相關完稅憑證的,依法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