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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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茂府〔2012〕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一屆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茂名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并作為其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創建雙擁模范城(縣)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和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的宣傳報道,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支持和配合駐軍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高山、海島、邊遠地區的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副業生產,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并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軍休所、軍供站、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七條 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軍隊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軍隊車輛一律免費停放。
第九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和部隊隨軍(隨調)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在招考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定向在退伍軍人中招考。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積極探索城鄉一體化的優撫安置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部隊隨軍(隨調)家屬和本單位的軍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當在安排崗位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企業兼并、改制實行經濟性裁員中,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
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后,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入學,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印發的《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的規定執行。
軍人子女及軍隊轉業干部隨遷子女入學,屬小學的在駐軍駐地和轉業安置地就近入學,屬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片入學。對需要跨學區入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照顧解決,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外的費用。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定恤定補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把撫恤補助經費列入年度的財政預算,并建立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補助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優待標準不低于本縣(市、區)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應由地方政府保障其生活的撫恤優待對象,由所在縣(市、區)政府以及部門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確定其優待標準,擬定發放方案,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每年的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資料進行測算,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擬定每年的優待標準和發放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報同級政府同意后發放。
第十七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到醫院治病,按照《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茂府〔2010〕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相關醫療優惠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軍隊離退休干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到地方公立醫院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免收門診掛號費,看病優先。醫院應當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志。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協調和處理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支持駐軍開展爭創先進活動。對當年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現役軍人,由應征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祝賀,并參照《關于對茂名市區現役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和立功者給予獎勵的通知》(茂府〔2001〕49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為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張掛“光榮軍屬”和“光榮之家”門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走訪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了解情況,征求對擁軍優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擁軍優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政府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和部隊隨軍(隨調)家屬。
對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部隊隨軍(隨調)家屬任務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茂名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