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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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建交〔2012〕896號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設交通委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隊伍建設>》(滬府辦【2012】36號)文件的精神,規范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管行為,特制定《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并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情況將作為監督機構定期考核依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各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受其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從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發放施工許可開始,到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結束。實行竣工核驗制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竣工核驗制的有關要求。
安全監督工作自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發放施工許可開始,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結束。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以及建設參與各方和人員在施工現場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建設參與各方和人員在施工現場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另有專業要求的,還應當執行其規定。
第二章 監督準備和首次監督會議
第五條管理部門在受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查驗以下內容:
(一)應當辦理的報建、承發包(招投標)手續已辦理完成;
(二)需要進行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
(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記備案;
(四)建設單位出具的工程現場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監督機構應當在辦結完成監督手續后,明確專人負責與建設工程的日常聯系、工程監督資料的日常保管和監督檔案歸檔。
第七條建設工程辦結完成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后,監督機構組織召開首次監督工作會議。
首次監督工作會議上,監督人員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告知,并發放監督告知書。監督告知書的內容包括質量安全管理相對事項要求、建設參與各方的質量安全責任和需要配合監督檢查的說明。
第八條首次監督工作會議后,監督人員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大小,結合監督管理相關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以下簡稱監督計劃)。
監督計劃是監督工作實施開展的指導性文件。監督計劃的內容包括監督組織形式、抽查方式、抽查重點、抽查次數等。
監督計劃可以按照工程實際進度分階段進行編制。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變化后,應當及時調整監督計劃。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組織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章 施工過程監督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抽查。每次監督抽查的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監督人員可以隨機確定,其中1人為監督抽查負責人。抽查負責人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工地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監督抽查次數應當分別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證監督計劃中確定的重要節點、關鍵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對有以下情形的工地,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一)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
(二)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質量事故的;
(三)現場自我管理狀況較差的。
第十條監督人員進入現場后,抽查應當按以下要求實施:
(一)聽取建設、監理、施工等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和施工、管理情況的報告;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報告的工程狀況以及前期的監督處理情況,確定抽查部位、范圍和檢查內容;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實體質量的實施抽查;抽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實體質量進行影像采集。
(四)根據需要對現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和工程實體進行監督抽測;
(五)掌握建設、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現場質量安全履職情況;比對所抽查部位、范圍的現場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專報內容的相符性;
(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監督處理工作,并要求有關建設參與方對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檢查范圍內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畢后,監督人員應當對每次現場監督抽查情況形成監督記錄,監督記錄的填寫應包括檢查內容、現場抽查部位、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等;
(八)監督人員應當將監督記錄情況錄入建設工程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季度確認。
第四章 竣工階段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竣工驗收)通知后,應當與建設單位約定竣工驗收日期,并派監督人員參加竣工驗收監督。
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的,竣工驗收監督按有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分批實施的,該工地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完成后,方可進行工地的最后一次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主要監督內容如下:
(一)以下竣工驗收條件是否符合:
1、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出具的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的證明文件;
2、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4、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電梯準許使用的證明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在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情況的總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首次監督會議和告知情況;
(三)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抽查、抽測情況;
(四)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
(五)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遺留的質量缺陷情況;
(七)質量監督意見。
第十五條監督機構收到工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包單位共同簽署確認的工地完工報告,以及施工總包單位填報的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考核評審表后,應進行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
工地完工的條件如下: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施工內容;
(二)現場用于施工的設施、設備及臨時建構筑物已拆撤,主要施工作業隊伍已清場。
第五章 監督處理和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應當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機構應當簽發整改指令單。
(二)對于以下情況,監督機構應當簽發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普遍或多次發生的;
2、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
3、未按整改指令單要求整改的。
(三)對于以下情況,監督機構應簽發停工指令單。
1、施工現場降低施工許可條件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
4、未按局部暫緩施工指令書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收到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的整改回復及復工申請后,可以視具體情況組織現場復查核實。監督機構收到停工指令單的整改回復及復工申請后,必須組織現場復查核實。監督機構同意復工申請的,應當開具復工單。
第十八條監督機構如果在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質量行為和強制性標準的,可以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之日為改正通過之日或重新組織驗收通過之日。
第十九條對于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監督機構發現后按委托權限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報送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產動態考核記分。
第二十一條受監工地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機構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上報事故情況,并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采集事故現場信息,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中止施工報告后,對停工措施進行抽查,出具《建設工程暫停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監督機構應當每半年對本地區受監工程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二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和安全監督檔案,監督檔案應及時、完整。
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封面和檔案目錄;
(二)監督告知書;
(三)監督計劃;
(四)監督記錄及相關影像資料;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相關資料;
(六)監督抽測報告;
(七)行政措施單及相關回復資料;
(八)事故相關資料;
(九)質量監督報告;
(十)其他需要存檔的資料。
質量監督檔案保管期限,統一為5年。安全監督檔案保管期限,統一為2年。均自歸檔之日起計。
第二十五條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對于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來完成。
第二十六條監督人員在工程監督過程中,應當持證上崗,依法履責,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工作質量承擔責任,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則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編制《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手冊》,對監督抽查要點和監督文書制作要求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