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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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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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辦字〔2012〕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大連池管委會,中、省、市直各單位:
現將《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行政服務管理,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政府工作透明、規范、廉潔、高效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務公開、機關效能建設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為政府職能部門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集中辦理行政審批項目、行政服務事項和部分便民服務事項的機構和場所。
第三條 中心具有四項職能:
(一)審批職能。包括投資、基建和社會管理三大類行政事項;
(二)收費職能。審批環節和經營環節所有收費統一到中心大廳收費窗口集中公開收取;
(三)便民服務職能。主要是為市民提供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如文件查詢、政策信息)、領辦服務、代辦服務等;
(四)投訴監督職能。市紀檢委、監察局負責對進駐部門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凡面向企業和公眾、具有行政審批和收費職能的部門,全部進中心或分中心。各部門原則上應將已確定進駐中心的審批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科室,整建制進駐中心辦公。進駐部門應在中心設置規范化的審批服務窗口,集中受理和承辦市政府向社會公告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集中一次性收費。
第五條 監察、法制、人社、編委、財政、物價、審計、目標考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積極配合中心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和目標考核工作,確保中心的各項工作正常有效運行。
第二章 中心管理
第六條 中心架構。中心由中心管理機構和窗口辦事大廳(含暫不能或不便進入中心的分中心)組成。
第七條 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向市政府提出進駐中心的職能部門和審批服務事項,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管理服務事項進入中心實行集中辦公,為投資者和企業以及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務。
(二)負責行政服務中心運轉保障,對進駐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員實施管理和考核,協調和監督各進駐部門公開、公正辦事,有序、高效、優質、廉潔服務。
(三)負責行政服務中心的黨風廉政建設,受理相關投訴。
(四)負責制定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協調對涉及多個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聯合審批,或確定一個部門牽頭審批。
(六)負責對重點投資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審批綠色通道和代辦服務;組織協調重大項目的聯合審批和聯合踏勘;負責重大項目落地過程中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服務,跟蹤和協調解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七)負責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招商政策的咨詢服務;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做好重大在談項目跟蹤、協調和服務等促進工作。
(八)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協調。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臺;對進入市場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指導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責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九)負責對中心各進駐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和管理服務事項須繳納的費用實行集中統一收取。
(十)負責對各進駐部門窗口的考核和測評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對進駐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和行風測評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和管理各行政服務分中心的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
(十三)負責市政府決定由行政服務中心行使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八條 運行機制。將全市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以及相應的收費項目,納入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實行“受理、辦理、收費、許可、發證”的“一站式”服務。
第九條 進駐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窗口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主動加強與中心的溝通和協調,及時處理行政審批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進駐部門應依法履行行政審批服務職能,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積極支持配合中心工作,服從中心的統一管理。
第三章 行政審批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依法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均應納入中心窗口集中辦理,暫不具備條件在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須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中心對行政審批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凡因設定依據或有關政策變化,各部門需要對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的,應及時報告中心,經核實認定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各部門對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應依法制定相應的辦事流程,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員相應的審核、批準權限。
第十四條 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實行事項名稱、法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八公開”。
第十五條 對已受理的項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難以在規定承諾時限內辦結的,經請示中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服務時限。
第十六條 凡進入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實行受理、辦結“一站式”服務,任何進駐部門不得繼續在原單位(原渠道)受理。
第四章 行政審批項目辦理規則
第十七條 進駐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分六種辦件形式進行受理。即:即辦件、承諾件、答復件、聯辦件、上報件、特辦件。
(一)即辦件,是指當事人申報材料齊全,辦事程序簡單,可以當場或當天辦結的一般申請事項。
窗口工作人員對即辦件應做到即收即辦,當場或當天辦結。
(二)承諾件,是指當事人申報材料齊全,但需經審核、現場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
窗口工作人員在受理承諾件后,應向當事人告知承諾件辦理程序和辦理承諾時限,并出具承諾件受理通知書。
窗口工作人員應將受理的承諾件及時交由本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實施審核、現場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項辦理。
承諾件屬于涉及兩個及其以上部門相互協作辦理的事項,應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單位負責報中心業務協調部協調相關部門辦理,不得要求服務對象去辦理相關手續。
(三)答復件,是指服務對象提出申請后,經業務受理窗口初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或經有關部門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后,認定不具備批準條件的事項。
窗口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提出的申請,能夠當場認定為答復件的,應當場予以認定答復;對項目內容較為復雜,無法當場認定的,應按“承諾件”辦理。
服務對象對答復件有異議的,由中心會同窗口單位予以復核、認定并及時反饋服務對象。
(四)聯辦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多個部門或單位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聯辦件實行牽頭責任單位負責制。由主辦單位窗口受理服務對象的事項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聯辦項目實行并聯審批制度和聯審會議制度。
(五)上報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級行政部門受理后轉報或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上報件由主辦單位窗口受理當事人的服務申請事項,出具受理通知書,并應及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轉報或上報,跟蹤負責全過程辦理。
(六)特辦件,是指服務對象申請急需辦理的事項或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急需辦理的事項。
特辦件由中心指定受理,受理后應及時將數據輸入到數據庫,并填寫受理通知書交服務對象。
特辦件由中心開辟綠色通道,召集有關窗口工作人員及時辦理,有關窗口工作人員接到中心通知后要馬上辦理。
第十八條 綠色通道。
(一)項目范圍
1、投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或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2、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省、市領導批示的項目。
3、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
4、其他需要代辦的重點項目。
(二)工作程序
1、綠色通道項目首先由業主提出申請,中心招商辦窗口確定有關參審部門。
2、中心配合主審部門召開綠色通道項目協調會或以通知的形式通報項目基本情況,確定主審與參審部門。列為中心綠色通道項目督辦件,中心招商辦窗口設專人督辦,跟蹤服務。
3、綠色通道項目的主審部門負責該項目的全程跟蹤、協調,其他相關參審部門積極配合。
4、各部門在辦理綠色通道項目應遵循優先辦理、特事特辦、專人負責的原則。受理綠色通道項目后快速啟動,可以立即答復或辦理的當場答復辦理。需要進行聯合踏查、驗收或召開會議的,優先安排,提前準備。
5、綠色通道基本條件具備,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其他條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響審批的,應先予辦理,邊辦、邊補、邊改。下達批文、發給證照前補齊即可。一般條件不足,可以當場整改的,審批部門在現場查驗時應當要求當場整改。
6、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內容、形式,且不需要現場勘驗即可下達批文、發給證照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或“告知承諾制”作為即辦件辦理。
7、窗口受理綠色通道項目后,應主動指導、幫助申請人準備審批資料,主動告知審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辦結后應盡快主動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下一環節的審批部門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審批專用章管理。
(一)凡在中心受理和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結后須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具有與本部門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各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由本部門按照中心要求統一刻制,由部門設在中心的窗口統一保管。
(三)凡需上級部門批準的,仍使用本部門公章。
(四)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遵循充分授權和一件一地一章的原則,各部門應授予中心窗口人員必需的審批權限。行政審批專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負責人審批。未納入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不得加蓋中心行政審批專用章。
(五)中心及紀檢監察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對窗口各印章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收費和票據管理
第二十條 進駐中心的部門非稅收費直接納入中心財政收費窗口。進駐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沒有合法收費依據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一律不得收費。收費文件依據明確規定由申報人自愿選擇交納的收費項目,中心相關收費部門應予明確告知,不得變相強制收費。各窗口工作人員拒絕向申報人出示合法收費依據的,申報人可以拒絕交費。
(一)市財政局負責收費的項目和收入收繳管理。黑河農商行是收費的代理部門,在中心內設立收費服務窗口,負責在中心內統一代收費,市財政局在黑河農商行設立統一收費賬戶。
(二)繳款人持繳費通知單到服務大廳財政收費窗口開具非稅收入繳款書,然后到付款銀行辦理轉賬交款手續;繳納現金的,直接到大廳黑河農商行窗口繳費。
(三)繳款人持加蓋“收費專用章”和銀行收訖印章的繳款憑證收據聯到受理窗口辦理相關事項。
第六章 首席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首席代表是指在中心設立窗口的部門派遣代表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務的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代表本部門在中心辦公服務窗口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行政審批職權,并對本部門負責;
(二)代表本部門在中心辦公服務窗口負責即辦件的審批;負責承諾件和上報件的協調、督促,代表本部門參與聯辦件的協調和辦理;負責反饋窗口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各種材料和報表。
(三)負責本部門與中心的聯絡協調工作,做好本部門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中心辦公服務窗口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首席代表應具備國家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在編人員身份,并具有科級以上干部職務,熟悉本部門行政審批業務,并由本部門正式派遣和授權。
第二十三條 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時間應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暫時離崗的,應指定臨時代表頂替。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間接受本部門和中心的雙重領導。
第七章 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窗口工作人員由各部門按照市政府統一規定派遣,具備國家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在編人員身份,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業務素質和敬業精神,熟悉計算機操作和網絡,大專以上學歷,年富力強。窗口工作人員實行“AB”座管理。
第二十五條 窗口工作人員應經過中心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在窗口工作時間原則上應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門定期調換窗口工作人員或臨時派員頂崗工作時,應事前征得中心同意。
第二十六條 窗口工作人員由所在部門和中心共同管理,其日常工作、黨務活動、年度考核等以中心為主。按照人事部門規定,中心負責對各窗口工作人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獎懲等進行統一管理。其中年度考核意見應作為派出部門確定窗口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部門在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并每周不少于兩次到中心檢查指導本部門窗口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窗口工作人員在窗口工作期間的人事關系不變,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
第二十九條 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規范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超時默認制)、失職追究制、否定報備制、無償代辦制。
第三十條 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中心應要求派遣部門及時調換。
第三十一條 中心窗口人員的工作變動、提拔重用、確定后備干部、派出學習培訓等,所在單位要事先同中心進行協商。中心也可以根據工作情況向人員所在單位提出使用意見。需要考核的,要到中心進行考核,要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組織、人事部門要在具體程序上給予把關。
第三十二條 進入中心的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的有關評優、選舉工作在中心進行。有關部門要按高于其他單位的比例給中心下達評選名額。窗口人員所在單位的各項評選也要按高于本單位比例的名額在中心人員中評選。公務員的評定工作由人事部門根據中心實際單獨核定等級指標,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條 中心對窗口部門進行全面、系統的績效考核,把窗口部門和窗口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情況與獎懲掛鉤,其年度考核意見,作為市委、市政府對其所在部門年度目標綜合管理考核、創建優良經濟發展環境、行風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實行目標分值考核量化管理,中心按審批流程、審批時效、工作績效、窗口人員考勤、民主評議、群眾滿意度等項的綜合指標,對各進駐部門目標考核3分分值進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報。
第三十五條 實行窗口單位行風測評量化管理,中心按窗口單位的服務質量、服務效率、便民程度、民意測評等項的綜合指標,對各進駐部門(包括中、省直部門)的行風測評3分分值進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報。中心對進駐部門審批事項進駐情況、窗口工作人員選配情況、審批流程優化情況、審批材料精簡情況、承諾時限壓縮情況、審批服務事項辦結情況、計算機管理和工作區管理等,按基礎分100分進行考核,并評出“行政服務紅旗窗口”;對窗口工作人員思想品德、文明服務、業務技能、廉潔自律、工作紀律和工作績效等方面,按基礎分100分進行考核,評出“行政服務先進個人”,并形成考核通報。
第八章 分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因辦公場所、技術條件等原因暫不能進入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經研究批準后,可另設分中心辦理相關業務,與中心啟動同步對外掛“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牌子。
第三十七條 分中心職責:
(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辦理本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收繳有關規費。
(二)認真落實中心的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負責制定配套管理辦法、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根據中心服務窗口及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統一對服務窗口及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評比。
(四)及時向中心報送各種業務資料和政務信息。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分中心實行中心和主管部門雙重管理。在行政體制上,分中心隸屬主管部門;在審批業務上,分中心接受中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分中心的審批項目分類、工作人員配備、網絡及軟件應用等情況報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執行中心大廳管理模式。參照中心的有關辦法,執行服務制度等。分中心按照中心統一要求,對審批事項實行分類管理、統一收費制度和“六公開”制度。
第四十條 分中心要通過設置標牌、明白卡和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外公布審批事項的申辦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和申辦件示范文本等內容,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第四十一條 分中心要實現與中心審批網絡和網站互聯互通,及時將辦件情況、政務信息、服務指南、辦事流程、政策法規等內容在網上公開,并納入中心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中心在分中心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必要時可派駐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分中心行政效能的監管。中心要及時對分中心工作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和評比。
第九章 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為增強服務功能,中心將采取公平競爭的方式適當引入部分中介服務機構進駐窗口服務大廳,并對其人員、服務收費等中介服務活動統一納入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由中介服務機構承辦的服務事項,須經法定的招投標程序確定代理單位。
凡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均可參加中介服務投標。中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服務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服務對象可以自主選擇具備法定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為服務對象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考評
第四十六條 在中心設立電子監察中心(舉報投訴室),屬監察局派出機構,專門受理服務對象對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以及廉政行為等方面的舉報投訴。同時,受理分中心的舉報投訴。
第四十七條 中心對各窗口申報登記、事項辦理、審批程序、收費標準等實行全過程跟蹤督查,并按照有關制度給予考核記錄。監察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刁難勒索、故意拖延等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經核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對在中心辦公服務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的,中心有權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對執意不改的,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 對中心和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屬窗口工作人員行為過錯的,由中心給予行政效能告誡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調離窗口工作崗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并構成違紀的,由監察機關予以查處。
第十一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一條 中心建立黨組織,負責中心的黨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窗口工作人員的黨組織關系臨時轉入中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各分中心要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實施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