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5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doc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二、刪除第二條第二款。
三、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五、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六、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修改為:“一、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轉讓的證券。二、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三、已經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規定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轉讓的私募債券,已經在符合規定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轉讓的股票。四、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