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保監發〔2012〕104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國保監會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項,下放管理層級10項,減少審批部門2項,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項目的申請。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項目,停止審批。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及時將停止審批的決定及原因通知申請人。
二、取消項目的后續管理措施,按《中國保監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見附件1)執行。
三、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含中國保監會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有關項目),即日起移交各保監局審批。
四、減少審批部門的審批項目(含中國保監會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會簽的有關項目),即日起不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請各保監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給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各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
附件:1.中國保監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
2.中國保監會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1月5日
附件1
中國保監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后續管理措施
1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事后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2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事后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3 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應當符合《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4 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任命保險公司總公司精算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資金運用部門主要負責人。新任職相關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后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表樣式在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www.circ.gov.cn下載)。
5 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轉讓協議、轉讓方案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該項目不作為單獨的行政審批項目,與我會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合并,并執行其審批程序。
6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布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該項目不作為單獨的行政審批項目,與我會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合并,并執行其審批程序。
7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任職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任命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新任職法律責任人應當在任職后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表樣式在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www.circ.gov.cn下載)。
附件2
中國保監會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下放后實施機關
1 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2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3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4 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5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6 保險經紀公司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7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監會派出機構
8 保險經紀機構解散退出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監會派出機構
9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監會派出機構
10 經營區域僅限于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派出機構
附件3
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原審批部門 調整后
審批部門
1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保監會
2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