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3號:林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3號:林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3號:林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林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檢例第3號)
【要旨】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原系吉林省吉林監獄第三監區監區長,大學文化。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高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吉林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高某認識了服刑犯人趙某,并請趙某為其辦理保外就醫。趙某找到時任吉林監獄第五監區副監區長的被告人林某,稱高某愿意出錢辦理保外就醫,讓林某幫忙把手續辦下來。林某答應幫助溝通此事。之后趙某找到服刑犯人杜某,由杜某配制了能表現出患病癥狀的藥物。在趙某的安排下,高某于同年3月24日服藥后“發病”住院。林某明知高某偽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監獄刑罰執行科的王某(另案處理),讓其為高某辦理保外就醫,并主持召開了對高某提請保外就醫的監區干部討論會。會上,林某隱瞞了高某偽造病情的情況,致使討論會通過了高某的保外就醫申請,然后其將高某的保外就醫相關材料報到刑罰執行科。其間高某授意其弟高甲與趙某向林某行賄人民幣5萬元(林某將其中3萬元交王某)。2004年4月28日,經吉林監獄呈報,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以高某雙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準高某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某被保外就醫。2006年5月18日,高某被收監。
【訴訟過程】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偵查。2009年8月4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10月20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寬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林某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