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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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管理辦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青年律師培養體系,加大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力度,促進律師事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培養基金(以下簡稱“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為規范對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律師培養基金來源:
1、全國律協每年從會費決算年度的預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
2、全國律師行業的捐贈;
3、社會捐贈;
4、每年度基金結余及基金本身所產生的孳息。
第三條 全國律協鼓勵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青年律師培養基金進行捐贈。
第四條 對青年律師培養基金捐贈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全國律協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五條 全國律協應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
捐贈協議可以在捐贈協議中約定捐贈資金的與青年律師培養有關的項目種類。
第六條 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全國律協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項目種類使用捐贈資金,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金的項目種類,如果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七條 全國律協在接受捐贈人對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的捐贈時,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全國律協應當向捐贈人通報其所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九條 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師培訓項目;
2、青年律師的交流;
3、東西部青年律師對口支援;
4、優秀青年律師評選表彰;
5、青年律師研究項目;
6、其他與青年律師培養有關的項目。
第十條 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的監督,接受審計監督。全國律協秘書處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的受贈、審核和發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書面報告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青年律師培養基金設專用賬戶,上年度結余的基金自然轉入下年度的基金賬戶。
第十二條 青年律師培養基金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原則,每年基金支出以實有資金總額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