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3〕1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加強投資能力建設,是保險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提高監管和市場效率,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類:股票投資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
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其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內部資源,構建統一專業平臺,以集團(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國保監會監管的子公司作為備案主體,在全集團范圍內統一開展股權和不動產投資能力建設及相關投資業務。
三、保險機構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備案的現場評估,調整為現場評估與面談專業團隊相結合,重點考察人員資質合規性。符合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按程序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已經獲得能力備案的保險公司,將相關業務整體轉移至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專業平臺機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專業平臺機構經授權并自我評估符合相關規定后,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直接換發相關能力備案表。中國保監會不再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專業平臺機構的該項能力。
四、保險機構備案每一類投資能力,應當明確至少2名風險責任人,包括1名行政責任人和1名專業責任人。行政責任人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投資能力和具體投資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專業責任人由符合專業條件、能夠承擔相關風險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對投資能力的有效性、具體業務風險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時性承擔主要責任。風險責任人應當在任職期間內,每年參加相關風險責任培訓學習。風險責任人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風險責任人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向社會公布。
五、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能力持續管理。中國保監會通過審查公司內控報告、現場檢查或評估等方式,監督保險機構投資能力的合規性,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暫停或取消已經備案的能力資格。
六、保險機構購置自用性不動產或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應當履行投資報告等規定程序,不作能力備案要求。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