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4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于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