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檢研發第19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對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渝檢(研)[2002]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買賣尚未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專用章印鑒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行為,不宜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濫用職權等相關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