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20號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豫安監管〔2013〕6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汽車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為甲醇)均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組織制定新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擬將甲醇汽油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列入目錄。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督促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甲醇汽油的單位依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依法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二、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為甲醇)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