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部研究決定,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農村地籍調查,保障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充分認識農村地籍調查工作重要意義。農村地籍調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礎、利長遠的工作,是實現土地精細化管理,促進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維護廣大農民土地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支撐。各地要充分認識農村地籍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通過組織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全面掌握農村范圍內每一宗土地的利用類型、數量、分布及權屬、界址等產權狀況,為當前開展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供基礎支撐,確保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序推進。同時,也為下一步不動產統一登記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內容。農村地籍調查作為今后一段時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點,主要任務是對農村范圍內包括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在內的每一宗地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用途等進行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土地權屬調查是調查土地的權屬狀況和界址,地籍測量是測量宗地的界址邊界。各地要嚴格依據《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按照“統籌謀劃,科學組織;需求帶動,服務推動;立足基礎,節約高效;息紛止爭,維權維穩”的總體指導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建立穩定的長效投入機制,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快推進本地區農村地籍調查的各項調查工作。
(三)統籌有序安排農村地籍調查各項任務。各地要客觀分析現有工作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穩妥推進本地區的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在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工作時,要與現有工作統籌安排,當前尤其要充分結合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已基本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做好調查成果的整理完善工作,盡快組織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調查和宅基地調查,全力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因地制宜,嚴格規范,確保農村地籍調查成果質量
(一)因地制宜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地方應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地籍調查方案,采用切實可行的調查方法開展調查。有條件地區要著眼于地籍管理和國土資源事業的長遠發展,兼顧需要和可能,盡可能采用高精度的調查標準和調查方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制作大比例尺地籍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界址點的測量可采用圖解法,實地丈量界址邊長及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確保相鄰關系的準確。
對于已經調查的宗地實地情況發生變化的,開展日常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調查成果的現勢性;對已經調查的宗地測量精度不滿足需要的,要及時進行修補測;對于已經調查的宗地檔案資料缺失及不規范的,應盡快補正完善;對于未開展過地籍調查的地區,按照地籍總調查的模式開展調查。
(二)嚴格規范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地籍調查規程》,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建立完備的地籍調查數據庫。地籍調查工作中,各地要積極探索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結合已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成果,并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以及最新的遙感影像,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并做好與現有調查資料的充分銜接。
同時,各地可結合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新形勢、新要求,適時開展涵蓋各種權利類型的農村地籍調查工作,探索形成操作性強的工作流程和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法,為即將開展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進行積極主動的探索。
(三)加強農村地籍調查成果的信息化。各地應以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契機,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成果的信息化。要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基礎上,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庫為平臺,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成果的上圖入庫工作,補充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調查和宅基地調查成果,建立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庫,更新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庫中權屬、界址、面積等地籍信息。同時,建立農村地籍調查成果動態更新長效機制,以土地登記為切入點,動態更新農村地籍調查成果資料,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四)探索農村地籍調查成果的應用。各地要積極探索農村地籍調查成果的應用,切實為國土資源精細化管理提供支撐和保障。農村宅基地地籍調查成果要充分應用于宅基地審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村土地整治等工作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成果要與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執法等工作相結合,做到相互印證,相互支撐。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進各項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農村地籍調查的組織領導,將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工作作為夯實農村土地管理基礎,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內容,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組織實施。各地在推進地籍調查工作的過程中,要立足當地工作基礎和實際需求,對重點區域和城鄉結合部以需求帶動為主,體現急需優先的原則,對其他地區,則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以服務推動為主,體現全面開展的要求。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調查工作進度,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建立政府主導的工作推動機制。各省要及時將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工作的省級實施方案報部備案,部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地籍調查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地要積極開拓思路,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地籍調查所需經費。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根據2013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和《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中列支的管理辦法。已經完成地籍調查的地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將地籍成果更新和系統建設與維護資金足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強化隊伍建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有計劃地開展地籍調查業務培訓,逐步建立地籍調查人員學習培訓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執行政策和規范開展業務的能力,以及溝通協調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地籍調查工作,建立調查隊伍人員的定期考核制度。各地要積極引導建立社會化地籍調查中介機構,提高農村地籍調查效率和規范化水平,逐步建立市場化的地籍調查工作機制。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中,大力宣傳農村地籍調查的重要意義,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部將根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展,適時召開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工作現場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農村地籍調查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