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遂寧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四川省遂寧市人民政府
遂寧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遂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
《遂寧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已于2012年5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六屆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何華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遂寧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殘疾人就業條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涉外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責任與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就業安排的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本人有就業需求、生活能夠自理且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發改、人社、財政、統計、教育、稅務、民政、衛生、文廣、金融、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殘聯,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勞動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咨詢、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收取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幫助殘疾人個體開業、為農村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提供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市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命名為“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縣(區)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命名為“縣(區)的名稱﹢殘疾人就業服務所”。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重度視力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單位已有的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在職傷殘軍人、因公因病致殘職工,以及自辦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中安置的殘疾人,應當計入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用人單位殘疾人職工數:
(一)已辦理正式退休、內退、病退或退職手續的;
(二)停薪留職、自謀職業、長期離崗的;
(三)年度內安排殘疾職工就業時間不滿六個月的;
(四)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但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已脫殘的。
第九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則。用人單位可以從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會招收(聘),并應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殘疾人的生理狀況和特點,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殘疾職工定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辭退殘疾職工。用人單位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合同關系,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為: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上年度的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數乘以少安排的殘疾人比例繳納。
第十三條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滯納金從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民辦非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滯納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
第十四條 財政撥款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非財政撥款的事業、企業(含外資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地稅部門代征。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確屬經費困難的,或企業、民辦非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虧損嚴重的,可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申請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規定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材料,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審核手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將審核后的材料報送給同級財政或地稅部門。財政或地稅部門根據材料代扣或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逾期仍未辦理年度審核手續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據財政、人社、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的在職職工人數,核定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外地駐遂單位和中央、省屬駐遂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縣(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所屬行政區域內、除上述規定外的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根據規定用途監督撥付,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科學規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具體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及為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金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