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第一百六十二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設備配備的規定配置相應的氣象設備。
第一百六十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應當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技術要求。
屬于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氣象設備許可管理范圍的民用航空氣象設備在未取得相應許可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六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的建設應當符合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建設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配置基本的氣象探測和觀測、氣象資料收集處理、氣象產品制作、飛行氣象情報交換與氣象服務等氣象設施設備:
(一)基本的氣象探測和觀測設備是指包括測量、處理、顯示能見度、風向、風速、云高、溫度、氣壓、濕度、跑道視程和降水等氣象要素量值的設備及附屬設備和軟件;
(二)基本的氣象資料收集處理設備包括機場氣象觀測資料處理系統、氣象資料接收處理系統、氣象衛星資料接收處理系統、資料存儲設施;
(三)基本的氣象產品制作設備包括機場天氣報告編制發布系統、機場預報制作系統、氣候志或者氣候概要編制系統;
(四)基本的飛行氣象情報交換與氣象服務設備包括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圖文傳真設備。
第一百六十六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設置氣象觀測場,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第一百六十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施、設備、運行系統應當具有符合有關防雷規范的防雷設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通信設施設備用于:
(一)向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相關的飛行情報區、搜尋與救援服務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情報;
(二)向航空運營人和其他用戶提供所需的氣象情報;
(三)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內部及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之間情報和資料的處理和交換;
(四)與當地氣象部門之間氣象資料的共享。
第二節 設備的開放和運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為民用航空氣象提供通信服務的部門,應當保證飛行氣象情報和資料傳遞渠道的暢通,以滿足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工作需求。
第一百七十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備應當持續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安裝在機場飛行區的氣象設備應當在設備開放運行前按規定獲得批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設備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保持設施設備運行的技術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探測設施、氣象情報收集與交換專用設施和航空天氣預報制作專用設施不得在無安全隔離措施的情況下與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設備直接連接。
第一百七十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計量器具檢定與校準的規定對所屬設備、儀器、儀表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校準、檢定不合格和超過檢定期限的設備、儀器、儀表。
第一百七十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設備技術檔案,氣象設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設備的組成、啟用時間、維護維修記錄、檢定或者校準記錄等內容。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環境,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護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探測環境。
第三節 設備實驗運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為了促進民用航空氣象先進技術的發展,首次應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和觀測的設備,應當進行實驗運行。
通過實驗運行并經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測試或評估,能滿足運行要求的設備,方可用于民用航空氣象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實驗運行一般采用實驗驗證或者試驗驗證的方式進行。
實驗驗證是指通過仿真手段對設備的性能和指標進行驗證。實驗驗證應當在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指定的實驗場所進行。
試驗驗證是指利用實際運行環境對設備的性能和指標進行驗證。試驗驗證周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
實驗驗證由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實施,試驗驗證由設備生產廠家提出,由科研機構、院校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具體實施。試驗驗證不得影響正常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第十章 氣象資料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是指在有關民用航空氣象工作中涉及的各種載體形態的資料。
第一百八十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機場氣象臺和機場氣象站應當設置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場所并且配備專用設備,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保存、處理、使用涉密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二節 資料的獲取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獲取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所屬各級氣象機構的常規氣象資料、自動氣象站資料、天氣雷達資料、數值預報產品資料、航危報以及其他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航空固定電信網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獲取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范》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地面觀測總簿分為月總簿、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五條 凡配備自動觀測設備的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進行24小時全項或缺項統計,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月總簿和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六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定編制機場氣候志或機場氣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志。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時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七條 首次編制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所用資料的起始年份應當是觀測的起始年份。
第一百八十八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每五年續編一次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九條 遷建機場的例行氣象觀測資料不足五年時,相應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保留原機場至少最近十年的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九十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范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檔案簿》。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定在機場運行前完成臨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整理和統計工作,并將資料移交給機場氣象臺或機場氣象站。
第一百九十二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范的要求將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三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本地區各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四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對匯交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撤銷時,應當將保存的全部資料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移交。
移交單位應當編制移交清單。經交接雙方核查后,在清單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單由接收單位永久保存。
第三節 資料的保存
第一百九十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氣象資料。
第一百九十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資料保存的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暫時四個檔次。長期保存的期限為30年,短期保存的期限為5年,暫時保存的期限至少30天。
第一百九十八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將永久、長期、短期保存的資料登記造冊,并編制必要的索引,由資料管理人員和送交人員共同簽名。暫時保存的資料應當由專人在保存期限內妥善保管。
第一百九十九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采用紙質形式或者機讀載體形式保存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永久保存的紙質資料應當以機讀載體形式備份。
第二百條 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分類、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規律,保持其有機的聯系,一般按類別進行整理、立卷,按不同載體,分別存放在專用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內;保存范圍內的資料應當完整、準確、連續、清晰。
第二百零一條 以磁帶、磁盤、光盤、計算機硬盤等保存的機讀載體資料,其讀取設備及程序至少應當保留至資料保存結束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機讀載體資料備份保存,并根據存放資料載體的介質使用期限、物理化學屬性和軟硬件環境定期檢查,進行清潔、復制或者遷移,并做好記錄。在復制或者遷移過程中要注意對資料的保護,防止資料丟失和計算機病毒侵害。
第二百零三條 存放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固定場所和設備應當具有溫度和濕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塵、防污染、防曬、防磁、防雷、防盜等功能。
存放紙質資料,應當根據保存環境的情況定期檢查,進行除塵、除濕、殺蟲、修復或者復制等技術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保存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丟失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彌補。
第二百零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定期查驗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保存期限,對已超過保存期限的資料按照規定實施銷毀。
第二百零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銷毀資料應當填制銷毀清冊。清冊應當包括:銷毀資料的序號、名稱、編號、密級、數量、來源、編制單位、編制時間、銷毀理由、銷毀時間和銷毀方式以及相關人的簽名欄等項。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百零七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中心、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業務運行管理的規定保存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的資料。
第二百零八條 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保存。
第四節 資料的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 民用航空氣象人員使用資料時應當遵守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資料管理的規定要求。
第二百一十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提供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十一章 質量管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建立質量管理的目標、程序、過程以及質量管理資源為主要內容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百一十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保證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氣象情報在地域和空間范圍、格式和內容、時間和發布頻次、有效時段以及測量、觀測的精確度和預報的準確度、情報交換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確立的質量管理目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的滿意度;
(二)年平均重要天氣預報準確率;
(三)觀測錯情率;
(四)漏、錯、遲發布飛行氣象情報的數量;
(五)飛行氣象文件提供的及時性。
第二百一十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一)值班制度、天氣會商制度、重要天氣總結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資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三)培訓及管理制度、工作質量檢查、評定以及評估制度;
(四)預報工作制度、觀測工作制度、設備運行維護維修制度;
(五)專機保障制度、應急管理制度;
(六)用戶需求與響應制度;
(七)氣象服務協議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一)專業人員的技術及工作能力評價程序;
(二)資料的獲取和交換程序;
(三)產品的制作程序;
(四)產品的發布程序;
(五)服務工作程序;
(六)資料的保存和處理程序;
(七)設備的監控、維護維修程序;
(八)質量檢查、評定以及評估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以下主要工作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一)獲取和處理氣象資料的過程;
(二)觀測和報告的過程;
(三)預報制作的過程;
(四)產品的發布過程;
(五)氣象情報的交換過程;
(六)氣象服務的過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質量管理資源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人力資源、設施設備、工作環境等。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民用航空機場未按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氣象服務機構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對該民用航空機場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的氣象觀測人員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布機場天氣報告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所在的單位限期改正,錯或漏發布機場天氣報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臺、氣象站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 氣象監視臺違反第八十九條規定發布重要氣象情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錯或漏發布重要氣象情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監視臺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場氣象臺違反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發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漏發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臺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 機場氣象臺違反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第七十條規定發布機場預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機場氣象臺遲發或漏發布機場預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機場氣象臺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違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發布區域預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遲發或漏發布區域預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錯誤或漏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未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基本氣象服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配備和使用氣象設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運行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停止運行。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6號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附件一
定 義
一、垂直能見度 垂直方向上大氣的最大能見距離。
二、低空氣象情報 氣象監視臺發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象的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情報,該情報中的天氣現象未包含在為有關的飛行情報區(或其分區)的低空飛行發布的情報中。
三、飛行氣象情報 與飛行有關的現在的或預期的氣象情況的報告、分析、預報和任何其他說明。
四、飛行氣象文件 為飛行用的氣象情報的文件,包括各種圖表。
五、機場氣象站 為民用航空進行觀測和制作機場天氣報告的機構。
六、航空器觀測 飛行中的航空器對一個或幾個氣象要素的測定。
七、航空器觀測報告 飛行中的航空器遵照位置報告、航務和氣象報告的要求而作的報告。
八、機場氣候概要 根據統計資料,對某一機場上規定的氣象要素的簡明概述。
九、機場氣象臺 位于機場并被指定為民用航空提供氣象服務的機構。
十、民用航空氣象計量器具 單獨或連同輔助設備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測量的器具。
十一、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 具有氣象情報和氣象資料的收集、處理、交換、備供、存貯、顯示等功能的系統,包括通信子系統、數據庫子系統、信息處理子系統、網絡子系統、監控子系統、應用和服務子系統等。
十二、民用航空氣象用戶 航空運營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搜尋與援救服務部門、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機場運行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航空活動主體及有關部門。
十三、能見度 觀測人員在正常視力情況下,在白天,以天空作背景,能看到和辨認出在地面附近一個大小適度的黑色目標物的最大距離;在夜間,則為能看到和識別中等強度的燈光的最大距離。
十四、預告圖 在地理圖上用繪圖方式表明特定時間或時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氣象要素的預報。
十五、預報 對某一特定區域或空域,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時段的預期氣象情況的說明。
十六、跑道視程(RVR) 在跑道中線的航空器上,飛行員能夠看到跑道面上的標志或者跑道邊界燈或中線燈的最大距離。
十七、氣象要素 表示大氣狀況的各種物理量和天氣現象的統稱,主要有:氣壓、氣溫、濕度、風、云、能見度和各種天氣現象。
十八、氣象資料 氣象觀測、氣象探測、氣候資料以及天氣預報產品的統稱。
十九、氣象情報 有關現在的或預期的氣象情況的氣象報告、分析、預報和任何其他說明。
二十、氣象報告 對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觀測到的氣象情況的報告。
二十一、氣象觀測 一項或幾項氣象要素的估測。
二十二、氣象產品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向氣象用戶提供的氣象情報和氣象資料。
二十三、氣象監視臺 指定為飛行區域提供氣象服務的部門,該部門負責將出現或預期出現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殊危險天氣情報(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及其他氣象情報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四、氣象探測 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
二十五、氣象設備 用于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設施和設備、儀器、儀表,以及軟件系統。
二十六、世界區域預報中心(WAFC) 編制和發布全球的數字式重要天氣預報和高空預報,它通過航空固定電信服務的適當手段直接提供給各國。
二十七、世界區域預報系統(WAFS) 各個世界區域預報中心使用統一標準的形式,提供航空氣象預報的世界范圍的系統。
二十八、特殊觀測 當規定的觀測要素的變化達到規定的標準時所進行的觀測。
二十九、重要氣象情報(SIGMET) 氣象監視臺發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象的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情報。
三十、重要氣象設施設備 直接測量飛行氣象情報有關的氣象要素的設備、儀器、儀表、系統和制作、發布及提供飛行氣象情報的設備和系統。
三十一、主導能見度 觀測到的至少在四周一半或機場地面一半的范圍內所達到的最大能見度值。這些區域可由連續的或不連續的扇區組成。
三十二、國內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的機構。
三十三、天氣會商 由一名以上氣象預報員經過對所得到的氣象資料進行分析、討論得出統一天氣預報結論的過程。
三十四、精確度 觀測值與觀測對象的真值之間的一致程度。
三十五、準確度 預報值與實際值的一致程度和概率。
三十六、GAMET區域預報 使用縮寫明語,為在飛行情報區(或分區)的低空飛行所作的區域預報,由有關氣象當局指定的氣象臺制作,并按有關的氣象當局間的協議與鄰近飛行情報區中的氣象臺進行交換。
三十七、機場預報制作系統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利用所得到的氣象資料制作天氣預報及其產品的系統。
三十八、機場氣候志 某一機場上觀測的一個或幾個氣象要素的統計資料表及文字描述。
三十九、航危報 航空天氣報告、危險天氣通報的簡稱。
四十、對比觀測 新建的自動觀測系統與氣象觀測員人工觀測或已開放的自動觀測系統/自動觀測站同步進行觀測,并對所得數據的一致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四十一、業務指導產品 民航氣象中心和地區氣象中心制作并發布的用于指導地區氣象中心或機場氣象臺制作有關飛行氣象情報的預報產品。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的修訂說明(略,詳情請登錄民航局網站)
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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