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導案例21號
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3年11月8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 人防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設費
裁判要點
建設單位違反人民防空法及有關規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不適用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關于“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呼市人防辦)向原告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秋實房地產公司)送達《限期辦理“結建”審批手續告知書》,告知秋實房地產公司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秋實第一城”住宅小區工程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同時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要求秋實房地產公司9月14日前到呼市人防辦辦理“結建”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2009年6月18日,呼市人防辦對秋實房地產公司作出呼人防征費字(001)號《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決定對秋實房地產公司的“秋實第一城”項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72.46萬元。秋實房地產公司對“秋實第一城”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5518平方米而未建無異議,對呼市人防辦作出征費決定的程序合法無異議。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新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維持呼市人防辦作出的呼人防征費字(001)號《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宣判后,秋實房地產公司提起上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呼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上述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其調整對象,但從立法本意來看,其指向的對象應是合法建設行為。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按照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就近易地修建”。即只有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況下,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適用免除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有關規定。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規定適用的對象不應包括違法建設行為,否則就會造成違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違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維護國防安全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秋實房地產公司對依法應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沒有修建,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不能適用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有關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