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4〕5號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界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皖安監三〔2013〕8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建設項目應當認定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第十五條中的“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險性,或者在遇濕、受熱、接觸明火、受到摩擦、震動撞擊時可發生爆炸;
(二)在生產過程中具有爆炸危險性,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泄漏后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項目設計、評價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確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對于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安監總管三〔2013〕7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