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
現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試點的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第二條第(二)款第3項“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修改為“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的復印件”。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其復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