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公開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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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商務部關于公開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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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現將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征求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意見。社會各界及公眾可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并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信函。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辦公廳(郵編:100731)
2、電子郵件。電子郵箱:xzsp@mofcom.gov.cn
聯系人:楊蕊、林子清
聯系電話:65198592 、65197911
感謝社會各界對商務部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作的支持,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
附件:1:商務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2/20140217204523620.doc
2:商務部行政審批事項征求意見反饋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2/20140217204713680.doc
商務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務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18001 商務部 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1.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3項: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第二款:“……國家經貿委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637號)規定的條件和布局規劃要求,審核批準并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企業憑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無 石油成品油批發申請企業
2.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行政
許可 無 石油成品油倉儲申請企業
18002 商務部 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9項: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三、對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行分級審批管理。(一)確需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等,須報國務院批準。(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主辦的,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三)對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主辦的和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系統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貿促會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的,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
《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政發〔1998〕325號)第九條:“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總面積)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經批準,并實行分級審批。(一)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以及由省級或副省級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須報國務院批準。省級及副省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外經貿部審批。(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報外經貿部審批。(三)地方其他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系統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貿促會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事項,另行專項報外經貿部審批,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七)舉辦為期在6個月以上的長期展覽,主辦單位須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經海關總署同意后,報外經貿部審批”;
《在祖國大陸舉辦臺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1998〕外經貿臺發第792號)第5條:“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第6條:“除第五條規定外,舉辦其他對臺灣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審批,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臺辦(僅在大陸舉辦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 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省級及副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舉辦冠名“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地方其他單位;中央企業;舉辦冠以“海峽兩岸”、“兩岸”、“對臺”等字樣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未冠以以上字樣但臺灣地區廠商參展面積占總展出面積一半以上的經濟技術展覽會、臺灣地區機構聯合或委托大陸主辦方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單位
18003 商務部 依法應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含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銷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第十三條:“……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第十四條:“……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 無 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
18004 商務部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第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第九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09年第9號)第七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內企業
18005 商務部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7項: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商務部。 無 相關申請企業
18006 商務部 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核準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1項: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核準,實施機關:商務部;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十三、境外投資……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 無 國內企業
18007 商務部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 無 行政
許可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第三十一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投標、議標方式參與報價金額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的,其銀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項,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 銀監會 保監會令 2011年第3號)第二條:“依法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以投標或議標方式承包合同報價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對外投標或議標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投標(議標)核準(以下簡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第四條第一款:“商務部負責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工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8項: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實施機關:商務部。 無 國內企業
18008 商務部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 1.檸檬酸、天然砂(含標準砂,僅對港澳地區出口,全球禁止出口)、鐵合金出口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九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一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限制進口……”;第十條:“……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第十一條:“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第二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無 企業
2.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部分金屬及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鉬制品、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硫酸二鈉、焦炭、炭化硅、礬土、氟石出口許可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3.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許可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4.汽車、摩托車出口許可 行政
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 汽車、摩托車企業
18009 商務部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 企業
18010 商務部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1.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二十二條:“基于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第二十三條:“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均應當給予許可”;第二十四條:“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立即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0天。進口經營者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第六條:“……基于進口監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無 進口企業
2.牛肉、豬肉及副產品、羊肉、肉雞、鮮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煙草、二醋酸纖維絲束、銅精礦、煤、鐵礦石、鋁土礦、氧化鋁、化肥、鋼材進口許可 行政
許可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進口企業
3.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管理 行政
許可 無 進口企業
18011 商務部 赴臺灣地區舉辦招商、辦展、參展活動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8項:赴臺灣地區舉辦招商、辦展、參展活動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 臺辦 依法注冊登記的大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
18012 商務部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529號)第三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無 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
18013 商務部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1.糧食進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四十五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確定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并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具備條件的大型煤炭企業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有權從事煤炭出口經營”。 發展改革委 企業
2.糖進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3.煙草進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煙草局 中國煙草總公司
4.化肥進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5.煤炭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發展改革委 企業
6.大米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發展改革委 企業
7.玉米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發展改革委 企業
8.鎢及鎢制品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9.銻及銻制品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0.白銀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1.原油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2.成品油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3.棉花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發展改革委 企業
18014 商務部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1.工業品出口配額許可(含邊貿配額):鎢、銻、白銀、銦、鉬、錫及錫制品、稀土、磷礦石、原油、成品油、煤炭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第十九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一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定。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油、成品油、煤炭) 企業(錫為地方商務部門)
2.農產品出口配額許可:糧食(含邊貿、種用、自用)、糧食制粉(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畜禽(供港澳活豬、活牛、活雞)、鋸材 行政
許可 無 申請省市及企業
3.出口配額招標許可:滑石粉(塊)、鎂砂、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 行政
許可 無 申請企業
18015 商務部 進口關稅配額審批 1.羊毛、毛條、食糖進口關稅配額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九條:“……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二十七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第二十八條:“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第二十九條:“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 無 企業
2.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進口許可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8016 商務部 供港澳活畜禽經營權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基于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部分貨物實行指定經營管理。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五十條:“確定指定經營企業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實施前公布。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布”;第五十一條:“除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國營貿易企業名錄和指定經營企業名錄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的進出口貿易”。 質檢總局 相關申請企業
18017 商務部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0號)第三條:“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第六條:“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第十條:“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分情況,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復審或者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復審;(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復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復審……”;第十二條:“核出口申請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復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4號)第三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第五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5號)第十二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1號)第四條:“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第十二條:“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第四條:“國家對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被用于化學武器目的”;第五條:“國家對《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響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外經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二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外經貿部頒發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書面通知海關”。 國家原子能機構及有關部門 企業
18018 商務部 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加工貿易合同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加工貿易制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其中使用的進口料件,屬于國家規定準予保稅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屬于先征收稅款的,依法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準予內銷的批準文件,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第二條:“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批合同,核查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及加工生產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防止‘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活動”。 無 從事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
18019 商務部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2項: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
《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第一條:“為了有利于發展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管理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中國的代表機構特制訂本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國辦發〔1981〕64號)第一條:“《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一條中的‘其它經濟組織’是指從事經濟、貿易、技術、金融業務活動,但又不稱為公司、企業的組織,還包括如日中經濟協會、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加中貿易理事會等非營利性的經濟團體”;
《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3號)第一條:“為發展我國的對外貿易,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0年10月30日發布的《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企業申請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臺辦 在臺灣地區設立的從事經濟、貿易、投資合作等活動,但又不稱為公司、企業、基金會的組織
18020 商務部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一款:“(一)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第二款:“(二)項目單位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機構出具的確認書,其中外商投資項目還須憑外經貿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第七款:“……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經貿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限額以上增資項目,仍按原審批程序審批并出具項目確認書”。 發展改革委 外商投資企業
18021 商務部 出口信貸相關業務事項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外經貿機電發〔2001〕282號)第五條:“企業在得到有關商會參加對外投、議標的推薦或項目許可后,即可向銀行和保險機構申請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銀行和保險機構按照國家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管理的規定,對企業的申請進行預審,對預審合格的出具項目承貸意向書和承保意向書,同時抄送外經貿部、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經貿委,并開始正式介入項目,參與有關談判,指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銀行、保險機構未予出具承貸和承保意向書的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投標和簽訂合同”;第六條:“企業中標后,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按隸屬關系,由具有省級管理權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對其進行資信及資格審查后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的初步分析報告報送外經貿部,抄報財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將項目申請和項目的初步分析報告報送外經貿部,抄報財政部”;第七條:“外經貿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分別征求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銀行、保險機構等單位意見。銀行和保險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項目進行復審,對出口信貸復審合格的向外經貿部報送承貸方案并抄報財政部;對出口信用保險復審合格的向財政部報送承保方案并抄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綜合各單位審核意見后,將項目上報國務院審批”;第八條:“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后,按部門職責分工,外經貿部通知相關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企業及銀行,財政部通知保險機構,由銀行和保險機構正式辦理信貸和保險手續”;第九條:“企業在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前簽訂商務合同,須在合同中寫明‘以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為生效條件’。在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后,商務合同方可對外生效。” 財政部、外交部 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申請政策性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企業